苏州工业园区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强行私拆作为人防设施的地下立体车库进行车位出售,严重妨碍小区业主利益,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售卖,等园区各个部门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进行 一、开发商在2013年7月私自强行拆除小区地下车库的双层立体车位。城市公寓小区住户1幢46户2幢42户合计88户业主,地下车库立体车位上面40个和地下48个加起来合计88个车位(其中地下48个车位,架空层有40个车位)。地下车库立体车库之所以这样建筑,是因为开发商交房时要满足园区建设局规定的1:1配套车位的要求,不然是没有售房许可证的。也就是说整个地下车库的所有立体车位是我们小区的配套设施,这些资料在园区档案馆全部清楚可查,开发商没有权利拆除,更无权力擅自买卖。所以立体车库完全是小区配套设施。开发商强行拆走属于强劫,犯了抢劫罪、破坏公共设施罪,价值200多万的城市公寓小区地下车库双层立体车位被破坏移走,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的恶行该判多少年?二、小区地下车位产权疑云。根据《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苏人防中心[2004]第23号文《关于群谊二期建造人防工程项目的批复》和苏建抗[2004]23号文《关于印发园区“群谊二期(a、b座)”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显示,群谊二期也就是城市公寓小区的地下室是人防设施,那么问题来了,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我们出示了所谓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那地下车库既然按人防工程报批,这产权证如何而来?所谓的产权证还显示车位坐落在工业园区南摆宴街69号99幢,城市公寓从规划到投入使用都只有1幢和2幢以及连接1、2幢的底楼商业配套,这个99幢是从何而来?安泰置业是怎样非法取得“合法”的城市公寓小区地下车位所有权的?是否存在和园区国土局、规划、住建局相关领导存在利益输送,严重违规操作?请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此地下车位的所谓产权给出各自的审批依据。三、开发商非法安装道闸,而园区城管对开发商强硬加装地下车库道闸的行为两次执法态度迥异,执法结果前后不一,助纣为虐。在今年春节前夕开发商就想在小区业主共用的公共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安装道闸,但这个行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属于在业主都不清楚状况的情况下强行安装,故被业主打12345举报,这第一次举报的结果就是开发商不得已停止了非法安装的行为,开发商工作人员倪小姐明确和业主说是被城管阻止,在3月左右开发商强行进行第二次安装道闸,业主再向12345举报,结果却是城管睁一眼闭一眼,完全不作为,放任开发商乱来,那么问题来了,是因为什么导致执法结果差异如此之大?园区城管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什么法规条例来对同一个事件进行迥然不同的处理?请给出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我们要求开发商立即拆除其在小区非法安装的道闸!还小区公共道路 四、开发商肆意哄抬地下车位租金。开发商的目的很明确,希望倒逼业主买下8万元/个的地下车位,但这种产权存疑的车位是没什么人敢买的,地下车位买入者寥寥,故在4月17日开发商发出公告称将在5月把原来120元/月的租金提升到240元/月,再加上物业管理费一个地下车位的月租金将到300元左右,是附近其他同等小区地下车库租金价格的一倍!请问开发商对小区车位的出租收费有得到园区物价的批复么?取得收费的行政许可了吗?开得出发票吗?没有许可怎么能收钱???五、希望“鸿茅药酒”式的执法错误在园区不会出现。安泰置业的总经理陈**作为苏州本地人,名下企业众多,社会资源也十分丰富,当然政府部门也非常熟络。2013年7月2日下午,城市公寓小区在家业主看到小区开发商派人来强拆小区地下车库双层立体车库后打了110报警电话,业主打苏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热线电话,苏州电视台的三位记者也赶来了。小区业主报警后娄葑派出所片警葛**赶来了,小区懂工程的工程师业主们要求娄葑派出所片警葛**和其他一起来的警察制止开发商不经业主同意私自强拆城市公寓小区地下双层立体车库的行为,遭到其否定,面对开发商如此恶行,该片警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为开发商说话,还狂言:“你们业主打110也没用,我就是110”,三位记者和业主都在场。该片警作为人民公安,拿着纳税人给的薪酬,却袒护开发商的恶行,激起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愤慨。而非法取得“合法”的城市公寓小区地下车位所有权是否存在和园区国土局、规划、住建局相关领导存在利益输送,严重违规操作?今年装道闸的事件让我们再次见证了园区城管部门令人匪夷所思的执法转变,这些都让我们不寒而栗,我们强烈要求园区乃至市纪委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进行彻查,肃清败类。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经查询,群谊二期按规定建有地下人防工程2620平方米,平时用途为自行车库,具体位置通过现场标识标牌标注,可实地查看。对于人防工程以外的规划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于地下规划车位,开发商可以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方式依法处分。规划建设委员会
情况属实,我们都是城市公寓小区业主,城市公寓小区1幢1702曾**工程师、1幢1602陈*工程师(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1幢1403张**工程师、1幢601赵*工程师、1幢703江*工程师、1幢301张**老住户业主、1幢502严**老住户业主(小区原业主委员会委员)、1幢503王**书记(小区老住户业主)、1幢1101张**老住户业主、1幢1501康**老师老住户业主;2幢1702孙**工程师、2幢902孟**工程师、2幢1002蔡**工程师、2幢1201施**工程师、2幢1602朱**老住户业主、2幢1701蒋**业主、2幢801朱**高级讲师(小区原业主委员会委员)、2幢903吴**医生(小区老住户)2幢1103龚**老住户业主、2幢1303胡**老住户业主、2幢1403张**老住户业主、2幢1603陈*老住户业主、2幢1302李*老住户业主、2幢602李*业主(小区原业主委员会委员)、2幢701高**老住户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委员)、2幢601顾**老住户业主、2幢1402韩**工程师老住户业主。我们都可以作证,此帖子内容属实,希望苏州市监察委员会、苏州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苏州市社会治理综合办公室能成立专案小区调查此事,以人民的名义给小区全体业主一个交代。我们小区的荒唐事比电视剧《以人民的名义》还要精彩。我们非常期望上级纪委、监察委员会、检察院能成立专案小组调查此事。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还小区一个和谐的环境,让人民能体会到政府关心和帮助,而不是视而不见,助长某些人的违法行为。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还小区一个和谐的环境,让人民能体会到政府关心和帮助,而不是视而不见,助长某些人的违法行为。盼望人民政府为人民做主,彻查几个问题:立体车库及车位到底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十几年后可以回到小区强卖车位?开发商可以不经业主同意强装道闸?开发商有权在十几年后直接回来收费?随意涨价?
以上情况属实。这个开发商罪行累累,大概2006~2010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维护,致线路起火,消防报警系统瘫痪至今,并致电梯房电控设施受损,还有建筑夹层消防管破裂漏水至今。其甩手逃脱责任,给小区留下了极大的隐患。2013年公然非法强拆规划附属设施人防立体车库,2014年居然办理出杜撰的第99幢假产权证,并于2017年底到现在,得寸进尺变着戏法在玩弄胁迫卖车位/强装地锁我/强装车库入口道闸阻拦业主进出,其非法行径已严重侵害了业主权益,闹得大家不得安宁,如果后面将爆发冲突,这个安泰置业其相关负责人就是罪魁祸首,希望政府部门严惩脚踏法制的不法分子,还百姓以安宁和公道。这个问题,已反映了不止一次了,请相关职能部门认真重视一查到底,并把背后个别助纣为虐的害虫/腐败分子一并挖出。此毒瘤一天不解决,全体业主就一天不会停止上访和诉求。
请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
该开发商行为恶劣,请领导们关注
该开发商强行安装地锁,强行售卖低下车位,有空车位只卖不租,态度恶劣,而且在未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肆意涨价。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业主一个公道
请相关部门尽快做出回复!!!
这种开发商就应该好好查查,扰乱业主正常生活,强卖车位,肆意涨租金,有关部门尽快查查吧,给业主一个公道。
每次跟开发商商量车位的,开发商态度都非常恶劣,不买就免谈,有关部门尽快给个答复吧
停车费这次由120涨到240,据说下次还要涨,其实就是逼我们业主买,物价部门都不管吗
经查询,群谊二期按规定建有地下人防工程2620平方米,平时用途为自行车库,具体位置通过现场标识标牌标注,可实地查看。对于人防工程以外的规划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于地下规划车位,开发商可以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方式依法处分。
规划建设委员会
第一个问题:根据小区4月25日城市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决议,80.68%的业主反对开发商涨车位费。根据苏州市政府2006年83号文件和2014年12月1日苏州市住建局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地下车位涨价无业委会的,要经业主大会上多数业主同意才能涨价,现在80%以上的业主都反对涨价。
第二个问题:城市公寓小区地下车库原为机械停车位,下边48个车位、架空层上40个车位(每个10平方米,整个架空层面积为400平方米),一共88个车位,小区一共88户人家。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区规划控制补充规定(园区档案馆档案文件索引号:el140—b0300—2004—003):五、停车位要求
1、小汽车:不小于1辆/户;(别墅区不小于2辆/户),另需配置一定数量公共停车位。
也就是1:1户数和车位的配置比例。
所以2013年7月2日前配套建设在城市公寓(群谊二期)地下车库的88个机械停车位的双层立体车库属于城市公寓小区配套设施,当开发商售卖完城市公寓小区全部住宅和商业用房后,该小区地下车库双层立体车位产权就由开发商转为城市公寓全体业主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第113页最后一段至114页第一段:当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出售之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架空层)的十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建筑物首层架空层没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与之对应,其权属依附于容积率的住宅单元。在解释上,首层架空层即属《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规定的“其他场地”,占用首层架空层修建的车位、车库即应由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些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开发商破坏小区已售已规划建成配套设施在先,已属违法在先。88户配套车位变成了50户,这种情况下已无权租或售卖。无视和践踏建设法规,请相关部门首先严肃查处,责令其首先恢复原样,再和业主谈售卖涨价等后续问题!在其违法在先和没有协商一致的,请相关部门依据实际督促开发商纠正其扰民行为按售房合同约定的租赁方式120元/月执行。
2018-5-4 15: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