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了由新城与弘阳地产共同开发的吴江湾上风华小区12幢403室商品房,在购买前吴江湾上风华先是收取15000元的预约金,声称只有交了预约金才有资格在开盘的时候进行摇号选房,并让购房者与好屋签了一张所谓的团购协议,协议中明确15000元作为团购费,购房享受交15000元抵5万元的优惠。然后在开盘当天,开发商营造紧张气氛,单方面要求购房者签一张盖有“此价格已享受所有优惠”的意向合同,并要求购房者必须在2016年10月2日前前去交首付签合同。当购房者前去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才知道意向合同上的价格并没有享受到交15000元所谓的团购费时承诺的50000元优惠。导致那一批购买12.13幢楼的业主都没有享受到5万元的优惠。本人多次去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态度恶劣,他们只同意退1.5万元的押金,拒不履行团购协议的5万元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苏价服字〔2016〕1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采用团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不得将所有可售房源全部交由电商团购,要充分保障购房者参加团购或是直接购房的自主选择权,且团购销售的商品房标示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将参加团购的优惠价、不参加团购的优惠价、备案价一同在现场公示,并注明团购费是否包含在房价中。
销售明确告知买房者,成交总价是在缴纳1.5万元参加“1.5万抵5万”的活动后才能享受的折扣价,事实情况:
一、如果不参加“1.5万抵5万”的活动,那么开发商则会以另一种价格销售房屋,违背了“一套一标“的基本原则!!
二、实际““1.5万抵5万”的活动并非是交1.5万便抵扣房款5万,这1.5万全部都非开发商房款,是外面公司“好屋中国“的团购服务费,1.5万元在房款全款发票里并未体现。
订房那天要求我们交1.5万块的团购费,当时可以抵5万优惠,只有交了这1.5万块,才能买房,1.5万换取这套房的最后成交价,实际也就是开发商拿取预售证的最高限价。最后我的房子价格与备案价一致,备注上写认购优惠,准签,这样算下来不仅没有得到任何优惠,反而多付了钱,总体支付款项已经超过备案价格,因今天跟售楼处销售反映无果,无奈只能将问题反映到平台上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们争取到该有的权益。
对于湾上风华这种价格欺诈,变相收费的行为,本人也前去吴江物价局进行了咨询,物价局说他们也没办法,只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并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开发商履行合同承诺,退赔5万元合同优惠。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您所关注的团购费事宜,经区住建局向开发企业调查,该企业反映客户与好屋公司签订团购服务协议书,由好屋公司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15000元亦是由好屋公司独立收取。开发公司销售房屋时,已向客户说明了优惠前及优惠后的价格,客户也已享受了相应的优惠。12幢、13幢团购费一事,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已妥善处理。如有疑问可联系客服部张经理:电话13861397058。谢谢您的关注!
苏州房地产电商限制政策成空文团购费.咨询费照收
2013年全国首例对房产电商设限:苏州禁止第三方收团购费.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指出,“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团购费、咨询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
很多楼盘都收团购费的,
全国都这样
团购本不合法,提议主管部门强制出台取消团购费且非房款,第三方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广告费
政府已经完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了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苏价服字〔2016〕1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采用团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不得将所有可售房源全部交由电商团购,要充分保障购房者参加团购或是直接购房的自主选择权,且团购销售的商品房标示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将参加团购的优惠价、不参加团购的优惠价、备案价一同在现场公示,并注明团购费是否包含在房价中。1、湾上风华该批次全部房源交由电商团购,不参加团购就不能购房。2、湾上风华对商品房原价,优惠方式,优惠后价格,不参加团购的优惠价,并没有做现场公示。3、最终优惠后价格就是开发商的备案价,那加上优惠,显然超过了“团购销售的商品房标示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的规定。最后请问吴江区便民服务员,这何来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对我们这些受害民众又是怎么处理的?
2018-1-29 12: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