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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举报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违法扩建...

2024-6-27 21:10:2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针对“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违法扩建水泥砖厂项目的问题”的当地政府的处理方式,我表示怀疑!该公司违章建筑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离举报时间已经3个月过去了,该违章建筑没有一点要拆除的动向,表示正在补办手续。这种姑息的做法让人失望。(同样是在相城区望亭镇今年上半年,由顾书记带队200多人浩浩荡荡拆除南达水泥厂内违章建筑。)现在到了“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理方式怎么就变了。由于当地政府的姑息给了该公司找关系玩手段的机会,现在据说拿到规划局的批文,我真不明白这批文是怎么出来的,下面我说明几个疑点问题:1.该公司出示的规划局批复具体是什么时候出的,是不是2017年出的,如果是之前出的那就不符合要求,因为之前的规划早已验收,新建的建筑项目需要重新审批的。2.该公司的违章建筑所在地的土地行政区属于高新区通安镇,而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所属地是相城区望亭镇,我真不知相城区规划局怎么可以规划高新区通安镇的土地?(即规划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是无效的。)3.该公司的违章建筑所在地的土地没有土地证,土地是属农用地,没有土地证这种土地按政策是不可以规划的?4.该公司的违章建筑发改委立项了吗?按政策“水泥砖厂”项目是属高能耗淘汰项目,无论是在高新区还是相城区的发改委都是禁止批复的(如果批复了,在“263”运动当下就是犯罪),那么没有立项,哪来的规划?综上所述,在“263”运动当下,苏州政府已经拆除了好多像该公司同类的厂家,你不能这边拆除,那边因有背景就可以扩建,作为政府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姑息袒护,要公正公平。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了解,根据苏规罚字(2017)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苏规[2017]建审字第103号》同意其变更。谢谢!【通安镇】
你好,关于“苏州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苏规[2017]建审字第103号》”我申请苏州市规划局重新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要该公司重新提供,无法提供的应撤销“《苏规[2017]建审字第103号》”文件,下面我就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几个疑点: 一、对申报材料的第4条要求提供环评审定意见原件,该公司是2013年通过了相城区的项目环保批复的,现在2017年要求变更扩建按政策要求重新申请环评的,即必须拿出2017年新的扩建项目环评意见批复。 说明:该公司在2013年的环评报告和环评验收报告中就可以看出是只有1条水泥砖流水生产线(配2个水泥罐和除尘设备)。现该公司在2017年6月又扩建水泥砖厂项目,在苏州市的政策是项目扩建等于按新建项目需要重新审批的。(举个例子某工厂最先项目审批时是每天生产产生污水和污水处理能力10吨,如果该工厂后来又扩建了原项目,那工厂每天生产产生的污水就增多,原来的污水处理能力已不符合要求,所以需要重新立项申请和环保验收来要求厂家不得不增加处理污水能力的设备来达到要求,所以扩建按新建的要求来执行也不难理解了。)既然是按新建的项目要求执行,那所有的批复需要重新审批了(立项批复、环保批复、规划建设批复和竣工验收批复),即需要2017年水泥砖厂项目的所有批复。 二、对申报材料的第6条要求规划条件中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这相关部门应该包括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由以上第一条可知该公司必须提供2017年扩建水泥砖厂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意见批复。 说明:按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2013年修正的内容中规定水泥砖项目是属于限制类,现在2017年在苏州大市的发展改革委要求中水泥砖项目是属于淘汰和禁止审批类。所以按正常的情况该公司是拿不到2017年扩建水泥砖厂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意见批复的。 三、对申报材料的第8条和第9条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变更规划土地张冠李戴,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弄虚作假嫌疑。 说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是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而现变更规划土地(即2017水泥砖厂扩建项目用地)行政归属为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土地性质属集体农田。 综上所述,该公司出示的“苏州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苏规[2017]建审字第103号》”文件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苏州市规划局应按有关规定撤销该文件,如有弄虚作假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下附:核发《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定-核发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设计方案2份以及光盘1张(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纸编制规则》要求,具体见附件); 4、环评审定意见原件1份; 5、需要提供交评的请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及审查意见各1份; 6、规划条件中要求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7、高层建筑影响住宅日照的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8、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1份;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红线图1份; 9、自有土地的改扩建需提交规划设计条件、设计范围红线图、房屋产权证明(含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复印件1份;属原地原面积翻建还需提交测绘报告、属危房需还提交危房鉴定报告; 10、方案变更提供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图纸(含光盘1张,光盘要求同上); 核发内容: 1、《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1份; 2、批准方案文本1本; 备注: 1、需提供复印件的,须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2、行政许可前需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7-10-26 09: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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