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住建局物业办公室几个问题:<br>
(1)小区业主有房子的产权实际不常驻在这个小区是否可以当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和主任<br>
(2)如果业委会成员一直不参加业主大会和日常例会,能否罢免<br>
(3)业委会增加成员是否要20%以上业主联合签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有幢室签名电话面积能否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正在调查处理中,敬请期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由于你没有提供相关小区名称等详细信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问题,请提供相关业主名字、房屋的详细信息,直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主管部门会到小区走访调查、核实真实情况,情况属实,不符合当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感谢你对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
2017-1-14 22: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