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港镇三角滩村9组村民,十几年前我们的农用地未批先建,分别建设了拆迁安置房(文昌小区一期,二期),在房子建完近十年后,在老百姓的盼望中,省政府苏政地(2013)4076号文批复征用,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直到5年后的2018年才开始进行土地协议安置,根据张土协(2018)1号,安置农业人口的年龄段划分时点按照协议安置方案为2016年11月30日。因我2014年8月考取了事业单位编制,现村镇两级以协议安置的2016年时间为由,根据张协办(2016)7号第五条:征地批准时已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认为我不具备安置资格。
现在我的疑问是:
1.土地协议安置方案的时间为何以2016年11月30日为准,而不是征地时间2013年10月,或者其他时间段,这个时间点是谁决定的,有何依据?
2.张土协中明确写出的2016年11月30日这个时间点,是年龄段划分时点,现村镇两级用这个时间点同时作为身份划分,是否存在偷换概念,与政策中明确指出的征地批准时这个概念完全相悖。
3.从未批先建到现在政府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间不知什么原因(不排除人为),导致的时间矛盾,若据此我不能被安置,那我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4.对于政策的解读和时间点的划分,双方互不认可,请问哪个职能部门能最终裁定,若我对裁定结果存疑,除诉诸法律外,还有其他申诉渠道吗?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待部门有反馈结果,我们将跟帖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国土资源局核实,现答复如下:所涉地块于2013年10月1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3年第3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4076号)批准征收,其中涉及金港镇三角滩村9组土地2.8194公顷。因征地前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所以不产生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也就不存在安置对象身份认定的问题。根据《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张政办[2016]7号)第27条的规定:“实行土地协议安置的,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17年11月,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根据张政办抄[2010]4号的规定,向我局提交了对金港镇三角滩村6、9、11、12、13、14组进行土地协议安置的材料,其中包括经村民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的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故对安置对象身份认定的时间以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2018-8-22 12: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