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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平安保险进来仔细解释一下

2024-6-25 3:09: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在平安投保的是同程境内长线保险e这款产品,里面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共计12项。保险责任包括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及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等12项保险,其中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中保障内容为:意外医疗和突发疾病医疗:不设免赔额......
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中保障内容为:突发急性病为......
合同下方虽有特别约定第3条为:突发急性病是指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受伤的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肺动脉栓塞、爆发性肝炎......对此条我理解是为为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中的保障内容中的突发急性病的解释,(平安95511电话咨询多次,解释都是不同的,有解释和我理解相同,有解释为一定要指以上五种病,我为了保障自己权益都有录音)
而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中第十二条明确解释本附加险中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我女儿在旅行期间的72小时内突发室性心动过速,当时在当地医院挂急诊,急诊开通了绿色通道,心电图后让住院,回来向平安报案后,接到平安一座机电话67878356打来的说一定要心肌梗死脑出血、肺动脉栓塞、爆发性肝炎才能理赔,然后我马上再打了两次平安的客服进行咨询,得到的答案均不是座机电话中的解释,内容均和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中第十二条相同,在此我表示非常的不解,然后我在2017年8月8日向95511进行了投诉,知道8月10日没有得到你官方的回复,对你们平安的人员业务能力也表示怀疑.
下面附我要申请理赔的释义条款
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健康)【2014】附19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既往症、慢性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治疗。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二条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收费标准,且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必要的治疗费、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

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zyfq2001,您好!我们已关注此事!请您采取跟帖回复或者站内私信等方式向我们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核查处理,谢谢!
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zyfq2001,您好!因您是在同程购买的保险产品,目前还在与同程沟通中,有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联系您,由于平台结案时效问题此贴先行结案,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2017-8-11 10: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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