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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住建局选择执法,恶意蒙蔽百姓

2024-6-24 20:49:2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相城住建局的回复多次提到“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但是国务院在2018年3月18日修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请问住建局,你们这么做合适吗?
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你们除了糊弄老百姓,真的懂法吗?
请不要选择执法,按照
1、旧法服从新法。
2、地方法服从国家法。
3、指导意见服从条例。的原则正确处理。
其实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是最大的法,不要钻空子,恶意蒙蔽老百姓。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业主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您引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主体为建设单位。相城区住建局
业主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您引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主体为建设单位。 相城区住建局

2018-6-14 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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