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超市班车驾驶员,管理归属苏汽公司新区分公司,社保是园区中讯集创劳动服务公司缴的,打工资是浙江省杭州荣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与我们三年合同月底到期了,12月2日通知我们月底解除合同,后来我要提出问他们要盖章合同,解聘书之类的,他们又和我说,要我们从越溪店调到园区津梁店上班,他们从上半年就开始故意刁难,各种罚款,没有缘由,没有收据,逼迫我们自动离职,我们终于熬到三年结束了,不想再被牵进去,被压迫后再逼迫离职。请问这个情况下,我们符合劳动一年,赔偿一个月的法条么?还有我们罚款都没有收据什么的!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想请问一下您的劳动合同与哪家公司签订的,请告知,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涉及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问题,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和事实依据的罚款,劳动者可以拒绝。
您反映的上述纠纷,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您还有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12333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12-6 19: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