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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云龙交警大队公然维护肇事者

2018-7-17 18:10:02发布68次查看
2017年4月12日,一小型轿车沿云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职教城路口前800米交叉路口处遇一骑电动自行车在经过斑马线时,小型轿车司机以100多码的速度经过路口,由于车速太快(路口限速60码)导致轿车前部碰撞电动自行车的尾部,从而造成电动自行车碰飞距事发地100多米远,电动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全家人悲痛欲绝。事故发生当日由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办理此案,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株公物鉴(痕迹)字【2017】891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确定后到目前为止(已经1个多月之久)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曾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检验鉴定已经确定,但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迟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曾处理,这从中是何缘故,是收取了当事人的好处吗?还是想颠倒黑白,还是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公然维护肇事者,为肇事者撑当保护伞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为请求红网百姓呼吁为我伸张正义,维护百姓合法权益。请求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按事实说话,凭良心说话。人都是父母生的,请求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人都是父母生的,请求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
石峰区云龙交警大队为肇事者撑当保护伞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为人都是父母生的,望能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望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让死者能在九泉之下安息,给家属一个公道。现在是法制社会,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群众办实事
希望公职人员公正无私、根据法律切实有效的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不要利用国民授予的权利来伤害普通群众。
为了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当官应为民做主,而不是撑当保护伞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希望公职人员能够公正无私,根据法律切实有效的履行其职责
请求纪委督察组来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查询此事,给社会一个稳定发展的局面。
tbh123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石峰区云龙交警大队公然维护肇事者”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4月12日21时50分许,刘观重驾驶湘bl7846小型轿车沿云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职教城路口前800米交叉路口遇凌凤云骑电动两轮车(车架号20479)横过道路,刘观重往左打方向避让不及,其驾驶的车的前部位置碰撞电动两轮车的右后部,造成凌凤云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一、关于网友提出事故认定超期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其中不包括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云龙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小车和电动两轮车的物证痕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发生时两车的行驶速度等事故证据进行了委托鉴定,并将检验鉴定结果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家属),于5月11日召集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证据公开。云龙大队在集体阅卷讨论该案时,发现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不够充分,需要继续进行事故调查取证。鉴于该案情较为复杂,云龙大队在5月15日提出中止事故认定,申请延期事故认定期限,并呈报支队审批同意。同时,云龙大队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该案双方当事人(家属)。故该事故认定责任并没有超过规定期限。
二、关于网友提出“迟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收取了当事人的好处、颠倒黑白,公然维护肇事者,为肇事者当保护伞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因该事故还处在调查阶段,还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云龙大队不存在维护肇事者。待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事故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有权利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起复核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维护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执法,广纳民意,积极改进方式方法,竭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在网上发表言论时不得妨碍、干扰事故调查,更不得造谣、污蔑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且传播不实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位群众看看云龙交警是怎样对待被害人,是怎样维护肇事方的,是怎样颠倒事实的,这就是所谓的穿着人民警服为百姓所做的一切吗?
望能以事实说话
以事实说话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者的离去留给家人的是彻骨的悲痛。望相关执法部门能真正做到以事实说话,秉公办事,给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云龙交警队;
对于你方网络发言人的回复,提出以下意见
一、4月18日就已经下达检验确定书,检验书上是(其驾驶的车的前部位置碰撞电动两轮车的尾部),而交警网络发言人回复却将改为(其驾驶的车的前部位置碰撞电动两轮车的右后部)。这是其何原因?是想颠倒事实真相吗?且检验确定书于4月18日就已下达,到今天(5月27日)(已经超过一个多月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已经超过期限很久了。
二、检验、鉴定结果早已确定迟迟不处理,云龙交警队以该事故“还处在调查阶段”为由的借口来敷衍百姓,这不是公然维护肇事者吗?不是为肇事者当保护伞吗?请问云龙交警队做何解释。
三、交警发言人以“不得妨碍、干扰事故调查,更不得造谣、污蔑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且传播不实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问交警发言人以这样的方式威胁、恐吓群众是何居心,请给于广大群众说明这是何目的?

2017-05-26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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