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保障局附近居住的居民过着严重噪音生活,就连国庆节这套都不放过,每天早上就开始是叫电喇叭,白天就是电广播,虽然这里有个小型市场,是服务这里的行政单位和居民的,城管每天早上的电喇叭一按就是连续30多分钟,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每天上午、下午大概要按5到6次左右,我住在市场边上就一个字,很烦!!!,那声音至少都150分贝以上了,整个白天还要电广播什么公告,那就更不得安宁了,难道一个城市的文明是需要这种严重的噪音来维护的吗??这种噪音到底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从我们身边离开??我们需要一个安静的办公环境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尤其家里有小孩的,更需要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这一天到晚都是这个噪音,希望有关部门来管管吧,实在受不了了!!
尹兰英律师:城管管理有噪音噪音管理归城管 一、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区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播放超过法律规定分贝的噪声污染环境,受到该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居民,有权要求停止危害,由此造成损失的可以据此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城区内的噪声分贝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三、执法单位为城管。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区播放高音喇叭制造噪声污染,对此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城管执法部门。
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1年9月13日颁发“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娄城法[2011]133号】
《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第三条 行政执法职权中的规定: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拥有以下职权:
“㈡行政处罚(共103项)
...
89、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90、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91、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92、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与立新桥这边有的比吗?
金苑市场占道经营,污水横流,臭气冲天,是周边环境的万恶之源!
喇叭高声叫,摊贩照样摆,卖菜有卖菜理,城管也尽了责。苦了两傍用户,何时安得清宁。形势主义害死人。
2016-10-01 15: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