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贴纯粹为法律求援,请不要在后面跟贴不文明或违反有关法律言论. 本人是吴江区苏河鼎城花园北区31-36栋业主,和破产管理人就g车库地下车位的纠纷已经中院判决,中院认定事实如下:结合当时结算单上开发商注明的车位费收费8万元和其他证据表明,2016年1月本人和开发商就g车库地下车位达成的长期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一审认定的以物抵债关系不成立, 2016年10月27日开发商宣告破产,同时破产管理人接手,一审查明2017年1月原告已启用车位,管理人一直拒不承认双方车位租赁关系,该车库直到2018年7月6日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人拒绝承认车位已交付.同时中院判决认为: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车位购买者的义务仅仅支付完租金是不够的,开发商也没有交付车位,双方都有未完成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成的合同有权解除, 本案破产管理人一直辩称双方是以物抵债关系,拒绝承认车位已交付,说明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故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本人接到判决书后咨询了辩护律师,周围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的律师,网上也求助过,尚没有人说清本人还有哪个义务未完成. 本案中原告因小区堵塞实在无法停车,而地下车库已可以使用(部分消防设施等附属设施未验收通过,作为守法公民,原告一直听从管理人”善意”提示:车库尚未通过验收,还不能启用,直到2017年2月5日管理人突然发布拒绝交付车位公告),所以2017年1月启用所租赁车位至今,车位本来就是原告购买房产的附属设施,用来解决实际生活需求的,同一区域其余400户业主也同时启用了自己购买的车位,本案中原告只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已. 本案的审判法官是赵东,郑雄,沈军芳三位法官. 现破产管理人正利用该判决偷偷摸摸的请求债权委员会重新出卖该区域所有业主所租赁的g车库车位,民怨极大. 个人认为, 原告车位至今使用近两年了,和其他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使用10年的车位并没有啥不同之处, 除了管理人一直拒绝承认车位已交付以外.就义务而言, 交付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不是原告的义务,所以原告并没有义务没有完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来判决无法让我们400户业主信服. 如果中院认为租赁期间对双方的约束性条款为义务的话,那么所有的长期租赁车位,不管你曾经使用1年,2年,还是10年,15年,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换句话说: 开发商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开发商以前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卖"出的车位强行收回,重新卖出车位, 而买车位的业主当时的支付款将变成一般债权(大部分破产案件,一般债权意味着血本无归). 这给那些恶意的破产管理人开了个多大的口子啊?这让所有长期租赁车位的老百姓如何安心工作,不知道哪天自己的车位就没有了,只留下一张无用的普通债权证明, 你没有错,别人也是依法办事,但是你的合法利益就这样被掠夺了,诉讼也是败诉. 恳请相关部门联系三位法官出来给当事人,给即将被掠夺的400业主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解释,同时也给所有老百姓一个安心的说明, 请务必给出具体的事实证明, 我们对于抽象的法律名词理解力有限, 只想知道结果怎么会和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价值观相悖了.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为准确答复您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具体案件信息,包括案号等。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承租人的义务并非仅限于支付租金,因案涉车位并未交付,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案涉车位租赁合同属于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鼎基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车位租赁合同,故车位租赁合同应予解除。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8)苏05民终6508号等二十余起同一小区同一类案件集体申诉
非常感谢贵院的回复,我们认为根据贵院的解释有如下结论:
1。贵院认为租赁期间双方都有互负义务(出租人有对出租物负有日常维护以保证出租物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的有义务),所以本案即使对方已经交付,按照贵院的理论,破产管理人也可以撤消该合同。
2。贵院的结论是:本案和车位有没有交付没有关系,因为租赁期间双方都有义务未完成。
3。同样的结论:只要破产管理人乐意,以前所有的长期租赁车位,不管使用了10年还是8年,他提出撤消当时的合同,收回车位重新卖出,你们法院都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支持?
4。可想而知的结论:以前所有的长期租赁合同,都不会得到贵院的支持,破产管理人可以任意收回重新售卖,而当时支付的款项变成一般债权?
贵院的判决影响了千万家长期租赁车位的业主的利益,烦请慎重!!!!
2018-12-7 10: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