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9月11日从昆山工研院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离职,9月12日在苏州牧星开始上班,换了工作导致2017年我有2个月的两处所得,昆山的单位我9月离职,十月发工资,但是税务所属期也是10月份,但是我9月份就已经离职,所以我原单位的税务申报是有问题的,可以看图,昆山10月份发的钱其实是9月份的工资,但是归属期报到了10月份,导致现在我换工作后有2个月的两处所得,导致我补税的金额不符实际。请尽快帮忙解决,因为接到消息,如不处理,会有滞纳金产生,我已联系了原单位,但是没有给明确回复,请帮忙尽快解决 图片是我的税务申报明细。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地税局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应是您取得所得的当月,与公司发放工资的所属期无关,税务上的所属期为您取得所得的月份。即昆山10月份发放的工资10月份纳税义务产生,税务所属期为10月份。从您目前系统中的数据来看,您相同的税务所属期9月和10月均有两笔工资收入,应合并计算税款并申报纳税。承办人:吴相槿联系电话:57327499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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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 12: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