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咨询一下,在产前十二个月的生育保险缴纳平均基数为3000。按照苏州市发布的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公告来说,生育津贴是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本人产假为128天,由于难产剖腹产再加上15天。产假总共天数为143日。即产假工资应为:3000/30×143=14300元。
但是用人单位说产假工资应该为产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即扣除保险后的实际到手工资是2500每月。产假期间我拿到的工资合计为11800。
按照社保局的算法算下来与用人单位的算法算下来与用人单位的算法总额相差了2500元,请问我的算法是对的还是单位的算法是对的?如果我的算法是对的,单位不肯给这个差额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单位讨要这个差额?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同志:
您好!
由于您并未提供具体资料,我局社保中心无法核实您的情况。您可携您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我局社保中心医保科查询。
按照规定,生育津贴是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顺产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若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确实存在用人单位截留的情况,您可至新创大厦4楼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电话:12333。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8 15: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