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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吴江环保部门,这个备案是如何通过的?

2024-6-17 18:42:4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吴江环保部门:收到你方的回复,仍有几点疑问,也请再次答疑。
1.企业成立于2004年,2016年通过备案,之前的12年,企业都是在没有环评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的。这家企业在当地瑾下浜村,规模和占地面积都不小。那么环保部门是怎么做到在过去12年时间,把这么一家“裸奔”的企业当成隐形的。企业所说的上面有人,是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么?也请环保部门的有关领导出来走两步,为这个12年的不作为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2.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像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在2016年取得备案前,就属于未依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应当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请问吴江环保部门,当时有没有依法查处?如有,请提供当时查处的依据。如没有,请提供没有依法查处的合法合规理由?
3.环保部门提到的该企业已经在2016年通过备案,但当时苏州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物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且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信访矛盾突出、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 “登记一批”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环境管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上报市政府责令关闭。 ”请问吴江环保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没有得到落实及整改的情况下,该企业通过备案的理由是什么?
4.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以此类推:不合法的情况下长期经营,一旦有政策松动,就在不达标的情况下获得许可。那么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何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何在?
5.像这样一家明显不合环保规定的企业长期存在,是和“宁要青山绿水,不要金山银山”背道而驰的。作为一个地方部门,长期以来不作为,漠视不合理的存在。底气或者动机是什么?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您所反映的企业名为: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位于桃源镇瑾下浜村,于2004年开始从事喷水织造项目生产,目前共有喷水织机60台。1、该公司喷水织造项目于2016年办理了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备案登记,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是按照国家环保部为了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全国各地实际存在的违法违规项目问题出台的要求:对已建成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或虽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如果该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管控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达到同行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符合总量减排控制要求的,经审核后纳入日常环境管理。2、环保局针对企业生产废水已责成企业建成废水回用设施,目前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同时针对该企业2015年年底的废气问题,已责令企业拆除整浆并项目生产设备及锅炉,企业也已拆除到位。3、违法违规项目清理还要求对已建成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管控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但存在污染物不达标、污染物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哟求、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且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信访矛盾突出、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的,按照“登记一批”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环境管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报区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目前,环保局已针对企业夜间噪声超标问题,已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已于6月20日停产,将针对噪声特别是南侧噪声加装隔音板并进行过道全密封等整改措施。若接下去企业整治不到位,环保局也将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4、环保局已对该企业及厂区周边进行了4次现场执法检查,包括白天3次、及1次夜间抽查,现场未发现有明显违法排污行为。针对企业南侧村级河道我局也将建议桃源镇人民政府将该河道纳入政府河道整治名单中,定期进行清理。下一步,环保局将对该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尤其加强夜间及节假日的抽查频次,同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在整改未完全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若企业整治无望,也将坚决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其做进一步处理。谢谢您的关注!
感谢吴江环保部门的回复,但对于本人之前提出的几点疑问,环保部门还是没有作对应答复,希望能够一并在此得到释疑,谢谢! 1.2004年年-2016年取得备案,之前12年,该企业在没有环评的情况下得以持续经营,且防护距离从未达到过相关标准。那么之前那么多年的违法存在,环保部门为何不取缔,而是要一直等到2016年才给予企业备案?诚然,按照环保部门现在的解释,2016年取得备案后,企业似乎“洗白”了。但之前的12年,谁给了企业“洗白”的时间和空间呢?我很想得到主管部门的一个解释。关于此点疑问以及贵部门的解释,会一并整理在向中央环保督查组反映的材料中。 2.关于2016年企业取得备案,我在之前的质疑中也提及了,当时苏州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物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且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信访矛盾突出、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登记一批”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环境管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上报市政府责令关闭。”吴江环保部门的答复避重就轻,仍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在2016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没有得到落实及整改的情况下,该企业通过备案的理由是什么?同样,关于此点疑问以及贵部门的解释,也会一并整理在向中央环保督查组反映的材料中。 以上两点,盼及早回复。谢谢!

2018-6-22 13: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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