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的专家:您好!
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能否从事除《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
(ps: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建筑业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根据“《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而个体工商户设立的依据是《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并无注册资本这一概念,具备注册资本的是企业法人,因此个体户作为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水电安装)从业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恳请相关专家解惑,不胜感激!
———小包工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咨询一下住建部门专家个体户能否从事建筑业?”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建筑业从业资格,不能从事《建筑法》所明确的建筑活动。1.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精神,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017-11-1 13: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