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局所答复,李园新村(天生赢家)第二届业委会在2010年11月3日到期后,由紫藤社区组织过多次换届选举工作,均未换届成功,不存在所谓的“第三届”、“第四届”业委会,那请问住建局一个问题,附件是我们小区目前的物业合同,为何是在2013年10月份签下的呢?代表小区签署的人员是三名别墅区业主:徐**、张*、杨**,合同期限是3年,从2013-12-1~2016-11-30,如果按照住建局提供的法令依据,即物业合同必须是业主委员会换届后由新任业委会代表小区与物业公司重新签约;如换届一直不成功的话就按原物业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话,那目前我们小区这份物业合同不就很明确是不合法(因为该延续下来的应该是第二届签下的那份物业合同)!!以及该合同上签署的三名业主是否有涉嫌盗用业委会印章伪造文书?那居委会在知情下非但没制止反而叁与其中是否构成失职?又业委会的章是否应该交由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保管,待他日换届成功后移交给新任业主委?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昆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经查,紫藤社区组织过多次李园新村(天生赢家)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名人数不够均未换届成功。从2015年11月至今由社区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日常工作。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建设科已组织紫藤社区及李园新村(天生赢家)部分业主于12月28日下午召开李园新村(天生赢家)业主委员会协调会议。在会议中到场的业主均表示希望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下一步,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将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关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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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17: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