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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入库代理机构 高企培育入库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专业权威

2024-6-15 17:59:5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高企认定一直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很多项目的申报过程中,高企都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布局高企申报,在网上申报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今天就高企网上申报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做一下集中解答。
1.申报信息审验(受理)里的意见不通过和退回有何区别?
答:不通过是指企业未达到申报高企的资格,并且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退回是指认定机构将企业申报材料退给企业修改,修改后企业还可以再提交。
2.企业申报首页选择主要技术领域只能选一个,假如后面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涉及多个技术领域,还可以选择吗?
答:企业产品多,可以选择多个领域,但是主打产品的领域要和主要领域一致,研发也一样。
3.知识产权编号是ip01、ip02这样编的,还是根据专利证书左上角的证书号来编的?
答:因为在填写企业研发活动情况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时需要选择知识产权编号,所以知识产权编号是作为系统内的一种辨识方式,ip代表知识产权,01、02为顺序号。
4.一个研发项目rd或一个高技术产品(服务)ps对应多个知识产权的情况,如何多选知识产权?
答:按住ctrl键可以选择和撤销多个。
5.企业在填写了申报材料后,点击了保存,打印,在提交前去修改了核心信息或者更名,造成提交材料与变更后信息不符,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需要企业重新保存材料,重新打印新版本。
6.如何知道高企申报审核的结果?
答:可以通过高企申报材料列表页的“状态”来判定申报材料的审理状态:
(1)已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给认定机构,还未处理;
(2)已受理:认定机构已经处理了该申报材料,受理环节意见为“通过”;
(3)已评审: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且专家综合意见为通过;
(4)已认定:认定机构在认定环节意见为“通过”;
(5)备案中:认定机构已将申报材料报备给火炬中心,火炬中心已经进行了初步处理,这时候,企业去高企证书查询里可查询到高企证书编号;
(6)已备案:火炬中心已经给该企业发送了证书,并且留存了记录,企业正式成为高企,可查询到高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结束日期;
(7)申报材料被退回:在受理环节意见为“退回”,企业可重新修改申报材料,再次提交;
(8)已退回:在受理环节意见为“不通过”或企业被确认为黑名单企业,并从黑名单中“复活”或者“打回企业”,企业本年度失去高企申报资格;
(9)锁定:企业被确认为黑名单企业。
7.企业提交年报时,系统提示“更名申请提交处理中”?
答:为保证企业信息统一,多个业务不能交叉开展,请先将更名流程完成后,才可进行年报的填写。
8.企业已经保存年报数据并提交,但想修改,应该怎么操作?
答:请联系当地认定机构进退回+发送处理,企业重新填报。
9.企业都需要进行高企年报吗?
答:年报只针对证书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不需填报。
10.企业在哪里可以看到相关工作进展吗?
答:企业通过查询审批进度模块,可以查看所办理业务的审核进度、处理意见等工作进展。
11.企业已申请认定机构变更,系统显示“您的变更认定机构请求已经提交,正在处理……,并且已跟受理部门联系,但受理部门反馈说看不到企业的提交?
答:企业变更认定机构涉及到两家认定机构,需向转出地认定机构确认转出列表是否存在该企业,或者向转入地认定机构确认转入列表是否存在该企业。
12.企业怎么进行异地搬迁?
答: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异地搬迁,请联系转入地认定机构,由其在系统内操作。
13.企业异地搬迁成功后,下一步如何操作?
答:企业异地搬迁成功后,需重新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登陆后进行信息完善,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3个重要信息与搬迁前系统内记录的信息一致,则可成功调取搬迁前企业的历史填报记录。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线-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详情欢迎来询权智天下,我司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优质的、高效的高企认定辅导。)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权智天下建议您: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首先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然后再筛选擅长这一类项目申报的辅导机构提供服务。)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权智天下现拥有多家合作企业,为客户提供增值咨询服务,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我司尤其在申请专利、申报高企培育入库及高企认定方面经验丰富,价格透明,期待您前来咨询洽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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