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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今未见湘潭市中院的开庭通知

2018-7-17 2:53:56发布159次查看
以法治的名义,致有关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近年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却在本人的数起行政、民事诉讼中,特别露骨地枉法裁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治,在持续做着污染法治“水源“的恶事!恶事的背后,人们总能看到某些极其腐朽顽固落后反动的贪官污吏典型内鬼们那幢幢鬼影……
这里,就有一起极其荒谬的民事案件,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月有余。这起案件中,某些贪官污吏典型内鬼利用他们的人,借助记者之笔,毫无根据地在湘潭晚报上发文诬蔑、诽谤、贬低本人,严重侵犯本人的名誉权。然而,对于如此明显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侵权行为,雨湖区人民法院却置事实、法律于不顾,公然枉法裁判,判决不构成侵权。
对于雨湖区法院的枉法裁判,本人一点也不感到意外,只是稍稍有点不耐烦的是,2017年元月24日提交的上诉状,却至今未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
也许,他们遇到了难题。
如果判我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如果判我赢,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
我在期待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我输,或我赢,他们都不好办。
我的意料中,事情会像太多的往常一样,二审会维持原判,枉法裁判将继续。
很好,只是请法院的审理快点,我已经有点等不及了!贪官污吏典型内鬼们喜欢搞阴谋诡计来害人,我却愿回敬以阳谋,回敬以法律的武器,回敬以法院枉法后授予我的“矛”!
说白了,我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不侵权,那好,我只好“依葫芦画瓢”,以同样的话语来说道说道各位官员们了!
自然,各大报纸是不会登载的,没关系!我都想好了,我将首先在湖南的各个城市,以法治的名义,来一场“行为艺术的行走”。
这个“行为艺术的行走”,告诉你们亦无妨:我将装扮成一个简易的机器人,胸前一块板子,背后一块板子,左边一块板子,右边一块板子,上面书写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内容,特别是有关领导的大名,然后我头上还要戴个方形的纸箱子,如此,一个简易的机器人就出现了,这个简易的机器人,将缓步行走于各城市的大街小巷中……
不在乎有没有人关注,只当我自娱自乐得了!
如此美妙的事情,我都有点等不及了!
既然两级法院都判决不构成民事侵权,那我如此作为,自然更不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了,有关部门也管不了我这个“行为艺术的行走”了!
如果有关方一定要找角度来治我,我亦欣然接受,有着充分的心理准备。为了全面的法治,为了社会的进步,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而且我坚信,一切贪官污吏牛鬼蛇神得逞,都只是暂时的,奋勇前行的人们,一定能够迎来全面法治的春天,一定能够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正义中国梦 单国强
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国强,男,汉族,……。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被告: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在《湘潭晚报》醒目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该公告须连续刊登十五日。
二、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万元。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29日,原告在监督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谢某某涉嫌变相配备专车、违规使用公车时,与谢某某及其司机周某某发生冲突,在谢某某指使其司机周某某驾驶公车湘c-00129撞向原告的过程中,原告出于正当防卫砸花了公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才阻止了车辆的进一步撞击。事情发生后,对10月29日发生的事情的陈述存在歪曲的地方,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更为恶劣的是,文章故意偏离是否变相配备专车、是否公车私用、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这个主题,通过被告周某某、肖某某的大量不实之词,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大肆进行诽谤、贬低和人身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国强
2016年10月19日
附:1、本状副本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14年10月30日《湘潭晚报》登载的侵权文章一份(复印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国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
上诉人因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不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一审阐述的理由亦根本不成立。任何一个初识文字、思维正常的人,都能从一审的庭审过程、一审的证据材料中看出,一审的判决就是一个赤裸裸的枉法裁判!真是典型的“葫芦僧”,满纸的荒唐言,上诉人已无详细阐述的任何必要!
上诉人想提醒和强调的是,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逻辑和结论,上诉人要感谢一审法院给了上诉人和广大百姓一个“特权”,一个“说道”各级法官及其他官员而不担任何责任的“特权”!
上诉人欣然设想,若能得到两级法院的审判“赋权”,那么上诉人和广大百姓的议论自由权利真是极大地扩张了,如此,上诉人愿意承担一审、二审几百元的诉讼费用,愿意再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去程序性地申诉一下,值!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单国强
2017年元月24日
附:本状副本三份。
难的不是如何判决,依法,是这样,枉法,是那样,如此而已。难的是判决后可能带来的各种情况,方方面面……
又有好戏看了,拭目以待看好戏……
哈哈哈,请湘潭市中级人民币法院尽快给我们广大百姓“赋权”吧!
太厉害了!
要把它们自己给灭了……
好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好!
不好办!
简单的案件,这个"正义中国梦单"写出来很不一样哟!
枉法裁判太多了!
不简单!
老单说,4月20日下午已将该未经删改的公开信挂号邮寄给一些领导了。
将老单的原文改的太多了,好些精华不见了,不过能刊载出来,已不错了!
呵呵,法院自己带自己的笼子,自己给自己挖坑,一些官员特别是各级法院、政法委的领导们要进笼子要入坑了……
先打个预防针,到时,那个"行为艺术的行走"开走时,一些官员好有个思想准备!
能写,懂法,执着,无畏,难怪,那么多的官员包括一些厅局级以上领导都千方百计躲着这个姓单的了!
非常期待……
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个真是极好的!
那个"行为艺术的行走"我愿意出个五万或十万,请楼主来进行这个“行为艺术的行走”,不过领导的名字要由我不定,某些官僚实在太可恶了!
法院自己造的矛和盾,要把它们自己给灭了……
2017-04-19 0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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