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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政务信息告知书》有关问题

2024-6-6 4:51:1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政务信息告知书》【张国土政告字(2017)第97号】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编号为(05a)no:50158715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本人已收悉,在此对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深表感谢。对上述收到信息,本人有几个问题,在此咨询一下:
1、本人房屋根据房产证记载,房屋坐落后塍善政桥10组。《公告》中勘测定界图号为2014-311,2014-312两处均有学田村善政桥片10组土地。但编号为(05a)no:50158715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中,仅有2014-311。根据告知书所述,编号为(05a)no:50158715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为本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征地相关费用凭证,是否可以认定本人房屋所在地块全部在2014-311地块中?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记载“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本人不有哪些具体政策标准,烦请请告知与本公告相配套的“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文件名称及获取方式。
3、编号为(05a)no:50158715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记载内容看,应当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凭证,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支付清单。这可能是因本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表述到位引起,本人在此明确一下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清单“,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规定所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的支付清单。本人申请公开的支付清单,可否补充公开?是否需要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受理,待部门有反馈结果,我们将跟帖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国土资源局核实,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您的房屋所在地大部分在2014-312地块中,如您需要该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清单可继续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写清您所需的信息内容。另拆迁政策和标准问题请向职能部门即保税区(金港镇)动迁办咨询。感谢您的关注!
2017-7-22 17: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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