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谷晓鹏,现年30岁,1988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于2005年11月应征入伍到21军。2008年11月一级士官退伍回湘潭,一直在等待安置,在家待业。
2013年9月通过熟人关系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聘用为临时工,由于九华管委会机构改革,2017年1月转为合同制职员,在九华综合执法局工作期间,我工作认真,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工作,多次受到单位领导的表扬,在2014年还被评为工作先进个人。由于女儿谷偲偲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生病,被查出患有恶性淋巴瘤,在湘雅二医院接受化疗,高昂的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生活拮据,而在九华经济开发区合同制职员与在编职员工资出入极大。
根据现有安置政策情况,由于父亲在雨湖区司法机关工作,因司法体制改革无法安置在父亲所在单位。同时,我从2008年11月份退伍回湘潭后,组织一直没有给予安置。
之前我有向市长信箱反应情况并得到湘潭市民政局的回复,经过打听我被告知自愿放弃安置。从我了解有安置这么一回事之后,到我得到被自愿放弃安置的消息,前前后后从来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人通知过我。我也是辗转在我父亲口中得知,曾经雨湖区民政局的周局长打过电话给我父亲,说我被安置在雨湖区的一个什么街道,没有编制,不去就视同自愿放弃。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这位周局长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及政策依据,完全是雨湖区民政局为了完成安置任务,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我想请问这位周局长,是谁给你的这个权利?就算你说我自愿放弃安置,你有何凭证?正所谓自愿,那也需要我本人提供书面的报告或者本人签名,凭什么你说我自愿放弃?为了维护我合法权益,我将不惜一切代价、采用法律武器、逐级上告,追究到底!请还我安置,请还我公道!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对雨湖区民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民政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是2005年12月入伍,2008年退役,属持有《优待安置证》的义务兵。一直以来,雨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的规定,先后多次在区城管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时,将历年来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作为定向招聘对象,并给予了很多优待,每次都逐一通知到包括您在内的所有待安置对象,您因编制及工资待遇的问题均置之不理。
2017年6月,经雨湖区政府第9次常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方式统一进行安置。所有待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到雨湖区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安置一次性告知书》并选择安置方式,逾期视同放弃政府安置的决定。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您预留的联系方式13907328865/13707326699多次与您联系,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为慎重起见,我局通过您父亲工作单位将《退役士兵安置一次性告知书》送达,您父亲于2017年7月10日在告知书回执上签注“按政策带编安排工作”。接到回执后,我局主要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与您父亲联系,宣讲国家安置政策。在考虑您父亲单位无法安排的情况下,经报请区政府同意将您统筹安置到雨湖区其他部门,并请他转告您前来安置办办理相关手续,您所反映的“前前后后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人通知您”实际并不存在。您所要求的带编安置,根据国家相关安置政策,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雨湖区政府统筹考虑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完全符合政策,您所提的带编安置要求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您因在通知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雨湖区安置办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您放弃政府安排工作。
雨湖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11-29 10: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