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9入户新政策深圳积分入户新政策
2024-6-6 0:54: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深圳2019入户新政策深圳积分入户新政策
01
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一) 基本条件
身体健康。
已在深圳市依法缴纳社会。(符合本办法具体条件款第1.2项的除外)
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具体条件(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照前款第1至6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7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02
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请
(二) 窗口受理
符合具体条件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深圳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
(3)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回国人员,引进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03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本人申请引进,无随迁人员
(二) 已婚且同时办理配偶随迁
(三) 已婚且同时办理子女随迁
(四) 已婚且同时办理配偶和子女随迁
04
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2)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3)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6)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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