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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如何理解婚内离婚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上海婚前?婚后财产。
在《*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条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诉至*请求撤销或变更。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上海婚前?婚后财产。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子女保险金问题。依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非特定的保险均为自愿行为,对子女人身保险属自愿范围。有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其子女的保险金要求列入调解或判决文书之中,使之自愿的保险行为上升为法律上的强制行为,如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则可能启动不应启动的执行程序,导致司法公权干预私权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离婚法律文书中轻易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要求,有的是法官为追求所谓的说服力,不加选择地置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法律文书中不当叙述过错方的婚恋甚至生理隐私,这种只顾抨击错误而忽视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制作离婚法律文书时,尤其要凸现法律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做到既要提高法律文书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更要提升司法文书的法律性和权威性。上海婚前?婚后财产。
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知,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蔡绍辉律师-法邦网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