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警察到底能不能依法办事?本人投诉苏州天都花园东边玉山公园的各种舞蹈噪声严重影响本小区,但狮山派出所一直以没有相关处罚办法为由,一直消极处理,做为法律的维护者,你们是真不懂58条法律法规还是不想用58条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请给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释义和理解[size=1.142857em]本条要处罚的是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对于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噪声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赔偿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所谓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就是说,广义上的噪声,既包括工业噪声,还包括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生活噪声。所谓“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所处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噪声”,仅指社会生活噪声。
[size=1.142857em]本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规定了二档处罚:(1)处警告。噪声的危害与其他的对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即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本法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继续其违法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则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处罚的标准依据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与本条的规定不冲突。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查询可知,我天都花园所在区属于一类标准声功能区 1类标准声功能区是指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55分贝、夜间45分贝。
请问一下狮山派出所,以上法律法规够用了吗?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社区民警与跳舞人员进行沟通,希望其在娱乐时注意降低音量,避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与休息。我们也将加强警力巡逻,注意及时劝阻。对于广场舞扰民问题,确实是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我所也将尽最大的努力劝导市民降低广场舞音量。(一般来说,如有3户以上居民证实,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至派出所报警,我所将依法受理)【虎丘公安分局】
请问,1:三户以上报警是哪个工作人员规定的,根据哪条法律法规,还是根据你们自己所谓的“一般来说”。2:要我找证据,又是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我们提供呢?3:又哪条法律规定一定要到现场才可以报警吗?推卸责任!
2018-6-11 11: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