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的答复(附件一):你们什么事情只会去询问物业公司,却不知道自己去调查了解,又怎么判定物业不是在说谎呢?就让我来告诉你们事实的真相吧: 2013年10月份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三名别墅区委员(很可笑的是住建局已经证实我们小区根本就不存在第三届,只到第二届2010年就结束了)与物业公司签定新的物业合同(更可笑的是这份合同已经被住建局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并于合同内规范物业费调涨作为依据,请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看清楚你们在答复时提供的公告上盖的只有物业公司的章而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章,这代表公告内容是物业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而非代表小区业主的意思(当时我询问过业主委员会徐**,她答复不是业委会的意思,也未提到有物业合同依据,我告诉她如果业委会认同涨价就应该以业委会名义出示公告),该公告是依据2013年签下的物业合同,而该合同有效力待定问题,套用上述住建局对我小区2013物业合同的认定做法,物业出示的这份涨价公告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视为效力待定公告,根本无法构成涨价依据!说到这里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你们如果还搞不清楚事实的真相,就请你们召集本人与物业公司及签约的三名前业主委员开会进行调查不就可以一清二楚了吗?除非你们要的不是真相! 至于答复里提到物业费收缴率达95%代表涨价是获得多数业主认同,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你们未免也太状况外了吧!这95%里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业主是按未涨价的旧标准缴纳的吗?如果你们再让缴纳涨价的业主知道上述的弊端,请你们再去了解看看真正认同并愿意缴纳涨价的业主比率有多少?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本人与好几个业主都是一直缴纳不涨价的,有的业主得知后也跟我们一样改缴纳不涨价的,而物业的态度则是能蒙则蒙,蒙不过去的就老老实实收不涨价的,不但不敢主动出示物业合同当依据,甚至有业主要求物业出示物业合同涨价的依据时,物业竟然重复性的推托打死也不愿意出示,这不是很荒谬吗? 结论:你们只提供一张物业公司单方面出示的涨价公告来做为物业费涨价的依据,不知道你们是不专业不懂律法还是以为我们业主很好蒙骗?我们小区从未合法性的调整调涨过物业费,一次也没有,
所以如果你们再提供不出涨价的合法依据,就要求物业撤下涨价的告示牌吧!并赶紧叫社区出示公告让业主知晓,以免不知情的业主继续被物业蒙骗,不然你们的罪过可大了!
附件一附件二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答复:经核实,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进行调价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小区内业主提出异议(附件1),其中住宅小区从0.5元/平方米调整为0.7元/平方米。但部分住宅小区业主提出按照0.6元/平方米缴纳,物业公司同意业主提议物业费调整为0.6元/平方米,且至今一直按照此价格在收,未收到过异议。经查看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缴清单,其物业费按照此公示费用收缴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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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住建局关注紫藤社区与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法盲问题:
自从去年与住建局检讨我小区2013年的物业合同争议,至今已获住建局认定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我小区2013年调涨物业费与开征停车费的措施皆是以该合同作为法源依据,很显然此二项行政目前已确认失去执行的合法依据了,因此业主反应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要求物业把调涨物业费与开征停车费的告示牌(附件一)撤下并叫社区出示公告让业主知晓事由,以免不知情的业主继续被物业蒙骗。
然而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竟然连最基本的侦查作业都没做,只是傻傻的叫社区去询问物业,并单方面听信物业的说辞,更离谱的是采纳物业自己单方面张贴的2013年物业费涨价公告(附件二)作为依据,公告上连业委会的章都没有,这种毫无法源依据的自我公告,物业要张贴多少都构不成法律效力,等于物业是自己在贴爽的,而社区竟然愚蠢到拿来当合法依据!殊不知小区任何费用的开征与调整皆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能产生效力成为法源依据,从事居民服务的社区与街道办怎么会如此法盲!连这么基本的法规常识都不具备,你们丢得起这个脸,我们居民可看不下去啊!你们丢的可不仅是个人的脸面,连政府的形象也都葬送在你们这样的荒谬行为。
2018-3-14 16: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