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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湖南省辰溪县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卫,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曾因犯罪、罪于1988年9月被湖南省溆浦县判处有期徒六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1月被湖南省溆浦县判处有期徒三年;曾因犯贩卖罪于2002年12月被湖南省溆浦县判处有期徒二年;曾因犯贩卖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湖南省溆浦县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8月1日满释放;曾因犯贩卖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湖南省溆浦县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故对宋建国及其辩护人关于宋建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林志刚及其辩护人关于林志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倪永昌的辩护人关于倪永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在挪用资金共同犯罪中,宋建国决定挪用村集体资金,并欺刘某某签字,将村集体资金挪用给倪永昌使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志刚受宋建国指使,将村集体资金挪用给倪永昌使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倪永昌明知系村集体的资金,违规向宋建国借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壶关县律师好的。
执行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1、王某2,青岛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郑泽江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郑泽江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大宁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原大宁堂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夏君丽审判员:殷少平代理审判员:董晓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员:曹佳音壶关县律师好的。
被判处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裁定准许的,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之日起生效。
原公诉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宏韬,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现租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犯诈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审理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宏韬犯诈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津0115初796号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宏韬不服提出上诉。
山西省材公司2005年10月曾以大宁堂公司使用“大宁堂”字号侵犯其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山西省对该案作出的(2006)晋民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简称第331号民事判决)错误判令大宁堂公司停止使用“大宁堂”商业标志和字号。大宁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高申请再审,并提交了在诉讼过程中获准注册第4570166号商标的注册证,用来证明其有权使用大宁堂字号,高作出的(2009)民申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简称第1491号裁定)对该新证据根本没有提及,对一些基本事实没有查证,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是错误的。上述两个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商标评审会、原审却将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壶关县律师好的。
大宁堂公司在先使用“大宁堂”字号,并依照法定程序获准注册了本案争议的第4570166号“大宁堂1644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大宁堂公司1999年4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在先使用了“大宁堂”字号,此时的大宁堂字号无任何其他单位使用,也没有任何商誉。山西省材公司对“大宁堂”没有在先,2000年该公司恶意将“大宁堂”抢注为第35类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该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因此该公司注册的第35类商标与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大宁堂”字号没有必然联系。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只对2009年樱桃叶氟化物含量进行了检测,一、二审据此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008年和2009年两年的损失,亦缺乏证据证明。(三)一、二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曲忠全在起诉状中要求富海公司赔偿其2006至2008年三年的损失,直至二审庭审结束,从未变更诉讼请求。故一、二审判决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009年的经济损失,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四)一、二审对富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有违证据规则。1.2000年11月和2007年2月,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两次对富海公司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生产项目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威胁。
于2014年1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改造。罪犯闫红谊在执行期间,未减。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对罪犯闫红谊减去有期徒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罚执行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闫红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红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罚执行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陈建军律师-1863550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