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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农村土房里传出猪叫声……

2024-5-30 14:43:2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不少人以为,收购的生猪就是宰杀出售后让人吃肉的,想在什么地方杀就可以在什么地方杀。
殊不知,生猪得到政府定点屠宰场屠宰,否则可能触犯刑法,还要被宣告“禁止令”!宣告之后呢?如果偷偷屠宰生猪会如何?请看!
2019年8月5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朱某某、殷某某以违反法院禁止令裁定收监执行。
历时近8个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法院禁止令专项检察活动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总计排查有法院禁止令人员10余名,共计查出违反禁止令4人。
2018年12月份,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禁止令的匿名举报,举报朱某某违反禁止令,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这个举报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朱某某在内的11名被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专项检察。
2017年11月22日,朱某某因在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朱某某住所位于泰兴市与姜堰区交界地带,定位经常出现“漂移”,在日常检查中,通过轨迹查询、实时定位无法准确反映朱某某是否从事违反禁止令活动。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出击,主动取证,对朱某某采取蹲守、跟踪等措施,一探究竟。经过数十次的跟踪、蹲守行动,终于发现朱某某经常出现在其家属经营的猪肉店中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检察官将朱某某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固定证据。
一次行动只是刑罚执行监督的开始,向上级院汇报请示后,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泰兴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违反禁止令专项检察。
辖区内共有禁止令社区服刑人员10余名,经排查,陆续发现姚某某、殷某某(均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样存在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
2019年3月,根据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的情况,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对上述违反法院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建议收监执行。
2019年4月份,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禁止令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情况进行“回头看”,又发现一名罪犯丁某某违反法院禁止令。丁某某也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丁某某行踪不定,检察官经过暗访发现他在家中饲养生猪。而丁某某说自己待业在家,实际上每天活动轨迹并不单一,有猫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的调查工作并不容易,他住所地形特殊,蹲守跟踪困难,而他出行以电动车、摩托车为主,跟踪易暴露目标。
检察官没有放弃,将丁某某近三个月的活动轨迹进行认真梳理,发现了丁某某经常在凌晨2点至4点,从集镇住处回老家住处的规律。
干脆凌晨行动,一抓一个准!
经过三次凌晨跟踪,检察官发现丁某某回到老家后不久,农村小土房里就传出了猪的嚎叫声。
机不可失,迅速行动,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与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一次凌晨行动。
法警全副武装,到丁某某家中,将正在杀猪的丁某某抓个现行,让正在杀猪的丁某某措手不及。事实胜于雄辩,丁某某对自己偷偷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条链接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设定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
禁止令制度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宣告禁止令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文中提到的非法经营犯罪人员对其适用“禁止令”,可以将其和食品行业“隔离”,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启犯意,在源头上防止其再次实施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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