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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丽都游泳馆违规营业!

2024-5-29 22:35:4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关于太和丽都三期游泳馆土地性质问题,住建局是这么回复的”你反映的太和丽都泳池问题市住建局已在2015年6月回复地下部分为游泳池,是小区配套用房,不属于物业用房,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非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该游泳池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委托管理。”
那么既然住建局回复的该游泳馆非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那么为何市场监管还能办的下来营业执照?“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址游泳馆经营户名称为太仓市城厢镇兰兰游泳馆(注册号320585600593177)证照齐全。”
两个部门对于游泳馆对外经营问题互相推诿,请政府部门明确回复该游泳馆对外经营归哪个部门管,不要听这种官方回复。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gzh5522"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2015年7月10日,城厢分局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申请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之规定,审批该经营户提交的申请。因当时该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故根据《江苏省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相关规定“有关房屋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件印”,在经营者提交上述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城厢分局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书式审查。根据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城厢分局执行“先照后证”要求,为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及时将该项许政许可抄告相关部门,督促其办理其他相关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017-7-22 0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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