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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交警在对非机动车处罚依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

2024-5-29 5:39:4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在2018年6月30日在昆山前进路人民路路口由于骑电动车载人,被告知系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20元罚款。根据那天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人于2018年6月30日15时3分在人民路前进路路口实施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载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2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是抽象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昆山交警能够给我解释一下我的骑电动车载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是有执法记录仪的,可以证明本人并未闯红灯并且在没有在机动车道行驶,但执法人员口中所说的按照规定,“不可以携带12周岁以上的人”好像和处罚依据对不上吧。就算是出台的地方法规、规章也不可违反上位法,上位法并没有规定的,下位法怎么可以超出范围补充。另外,虽然是简易程序,可以单独一位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但是整个路口执勤的人员臂章都是警辅吧,拦停我的是辅警,开具处罚决定书的也是辅警,具有执法资格么?执法证件出示了么?并没有。希望昆山交警给个回复,不然行政复议也是公民维权的手段。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查,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我局玉山交警中队在路口执勤均由民警带领,辅警协助民警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指挥违法车辆靠边,处罚由民警决定。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我局玉山交警中队电话57552810进行咨询。
你确定想抓你非机动车违章会证据不足?难得被抓一次就不平衡了?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楼主,法律法规中的“款”就相当于文章中的段落,您该不会连段落是什么都不知道吧。所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明白了吗?
你确定你是认真的
楼主读书少,我们要理解,帮助他,他是错的!
机动车载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啊大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你载的应该是12岁以上的人,不然不会罚你的
这位网友,您提供的该规定究竟是从哪儿来的?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中没有您提出的规定。
哈哈。。。。
难怪被抓。语文不好,怪交警处罚错了?还是回农村吧,城市不适合你。
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关于《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的小节里。你只看到了前面的执行条例,没看后面对条例的执行标准的详细细则和解释。
对,确实不合规,这些人执勤全凭自己喜好,也该管管了 可以到纪检委,监察局举报
你适合城市,好牛啊
文明出行,安全你我他,如果遵章守规何以被罚,同是交通人,与机动车相比个人觉得对非机动车处罚还是轻了,国家应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2018-7-2 16: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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