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诉的这一问题带有普遍性,在此我不直接指名道姓,只将具体事实摆出供大家讨论评说。<br>
我在市区购一房产,因照顾售房人的困难,同意他暂住,后来多次催他搬出,他也有保证书同意搬出,过期拒不实现承诺。我只好强行逼他离开,他离后我换了门锁,他两次破锁而入,我皆按时报警报案,派出所的回答是不立案,建议法院起诉。<br>
我最近学习了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将有关条文摘录,供大家辩别评论。<br>
治安管理法第二条,扰乱公共铁序,防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防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br>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曰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br>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香他人人身的。<br>
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br>
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以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br>
我开头简述的案件事实,被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理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属于公安机关的直接职权范围,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公安机关不作深入调查了解,不问对错,不分请是非,断然定义为经济纠纷,把问题推向法院是否合适,属不属于不负责任,失职,不作为行为。公安机关要维护社会稳定,就要理直气壮的打击邪恶,才能宏扬社会正义,以纯正民风。我希望社会给一个公正的答复。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由于你提供的信息比较有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在性质上的判断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你一方面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通过请当地公安机关帮助予以协调。
2016-10-3 12: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