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本人父亲在富元路与相城大道交叉口附近与一辆白色浙江牌照轿车碰撞,由于非机动车道上停满车辆以及小摊贩,造成通行困难,很多电动车都在机动车道上通行,于是本人父亲也缓慢开到机动车道上,行驶途中白色轿车副驾位突然开门,导致车门撞到父亲电动车,父亲摔倒受伤,电动车损坏,目测白色轿车车门微损,当时白色轿车态度傲慢强势,给500块要求私了,父亲不同意,报警处理,轿车司机及副驾乘客言语威胁,称要开车撞死我父亲。交警约22日九点处理,22日9点父亲如约去交警大队元和支队处理,结果轿车司机没来,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后多次拨打电话依旧关机无法联系,隔一日,由轿车司机相约处理,结果判轿车主责80%,父亲20%。且车主称门修掉了2万多。我想称,我父亲在机动车道上是有错,但这是什么造成的呢?是我父亲愿意的吗,交警处理不结合实际情况吗?另外我希望相关部门处理好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以及小摊贩问题!特别学校附斤!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2018年05月21日15时32分许,当事人刘某驶浙江牌照小型轿车停靠在富元路英才小路门口段开车门过程中,与沿富元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收损,罗某轻微受伤。经调取监控视频,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能够正常通行,不妨碍非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故我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刘某停车开门下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我局已于2018年5月23日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双方已在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来信人反映的相城大道富元路口违停现象,一方面我局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学校做进一步的沟通,让学校教师、学校保安、学生家长参与到护学岗当中来,引导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有序停放、即停即走,更好的来改变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希望广大驾驶员从自我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共创平安、和谐、文明交通!来信人反映摊贩情况,请转至相关职能部门。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建议与支持。如有意见建议请致电:65456885相城区公安分局
这个事情有回应没?能处理吗?非机动车道能管理好吗?
2018年05月21日15时32分许,当事人刘某驶浙江牌照小型轿车停靠在富元路英才小路门口段开车门过程中,与沿富元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收损,罗某轻微受伤。经调取监控视频,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能够正常通行,不妨碍非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故我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刘某停车开门下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我局已于2018年5月23日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双方已在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来信人反映的相城大道富元路口违停现象,一方面我局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学校做进一步的沟通,让学校教师、学校保安、学生家长参与到护学岗当中来,引导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有序停放、即停即走,更好的来改变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希望广大驾驶员从自我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共创平安、和谐、文明交通!来信人反映摊贩情况,请转至相关职能部门。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建议与支持。如有意见建议请致电:65456885
相城区公安分局
2018-5-23 15: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