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答复,仍有点不解:
“清风扬帆进”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广电总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三婶娘”是广电总台所聘社会兼职主持人,但她所参与的广告片均由广告主(也就是产品经销商)与其直接签订广告制作合约,制作成广告片后,广电总台按广告播出流程进行审核,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广电总台安排播出。我国没有相关法规禁止或限制其参与广告片制作的行为。
“三婶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属于《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代言人,其广告代言行为应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答复,这是“三婶娘”的个人行为,电视台负责审核,那么她的真名真姓及身份是否应该在广告中公开让听众知道,以方便发生与听众争执时进行处理。答复说‘’其广告代言行为应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那么 “三婶娘‘在常熟电视中的所有广告行为到底是否符合法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清风扬帆进”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广电总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现答复如下:广电总台按广告播出流程进行审核,其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文广新局加强对广电总台播出广告的监测、监管。感谢您的关注。
“清风扬帆进”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广电总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广电总台按广告播出流程进行审核,其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文广新局加强对广电总台播出广告的监测、监管。
感谢您的关注。
明星代言,你总不能让明星把身份证号码贴上去吧!东西好就买,不好就不买呗!
2017-12-19 18: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