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一篇《千古冤案,我被资兴市林业局“强奸”了!》帖子,就讲述了资兴市一个村被政府强制当“原告”后,裁定将其近1000亩集体土地划归给了国有林场,资兴市林业局以“新官不管旧事”态度长期不处理,网友为此在网上请教“该怎么办?”这个事情本身好处理——撤销决定重新处理,可是资兴市林业局的“任性”回复——回避矛盾、误导网友、威胁帖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因为对这个小小事情的处理,体现的是资兴市林业局是不是真正为民办实事,考量的是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对这件事情的讨论和处理,其实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为此我将有关情况汇总,以便大家学习讨论,推动资兴政府依法行政,共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我觉得有一个网友打了个很恰当的比喻,很能说明这个案件:“你的老婆天天和你睡在一起,可是另外一个男人以你老婆的名义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然后拿着结婚证要睡你的老婆,结婚证是真实的,但是办理结婚证的程序是错误的——因为你老婆没去提出婚姻登记的申请,你的老婆该不该跟那个男人睡?你的老婆是你的还是他的?政府部门应当怎么处理?”
1、网友“小丫讨理”的发言:《我被资兴市林业局“强奸”了!!!》
最近网上很多关于资兴市林业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帖子,看完之后确实让人气愤,在中央大力开展群众教育路线以及“三严三实”的大背景下,还敢这么“任性”——不作为、乱作为,真的是胆大妄为!不过我也了解一个事实,正好不知道怎么办,想在此公开请教。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为了达到其下属单位滁口林场霸占村集体土地的目的,居然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然后伪造文书把该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了滁口林场。为什么说被强奸——强制丫和村当“原告”?因为:1、从情理上,丫和村不可能对这930.5亩土地提出权利申请,因为人民政府当年已经确权该土地属丫和村;2、事实上,村民反映丫和村也没有对这930.5亩土地提出申请。对于上述事实有清江乡政府的裁定文件和资兴市政府的裁定文书足以证实,在此公开,请人民群众评判,也请有关部门认真查查,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做的实事。
有人会提出疑问:1、为什么是资兴市人民政府做的决定,而把责任指向林业局?因为大家知道林业纠纷是林业局的人员具体办理,资兴市政府虽然是名义上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林业局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2、为什么取个这样的标题,是想引起大家关注,以此请教广大网友,对于这种奇葩的案件,林业局以“新官不管旧事”的态度长期不处理——乱作为后不作为,村民该怎么办?
2、资兴市林业局的回复:你所反映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回复情况。
(一)主要问题。贴吧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江楼楹”山场(面积930.5亩)的权属问题。
(二)回复情况。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以县人委会为主,由县委农村工作部、人民法院、林业局、滁口林场等五个单位联合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对全市119万余亩(包括“江楼楹”)土改未分和无人管理的山林进行了清理, “江楼楹”山场正是在那次清理中被划为国有归滁口林场经营管理。1958年滁口林场国有山林登记表中登记蒋楼楹(与江楼楹同指一块山场)山场,面积1000亩(其中油茶50亩),历史成份为土改未分。该山场一至由滁口林场经营管理至今。1989年11月7日经市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组代表陈良富、曹春跃、李跃华,清江乡政府代表黄特平,丫和村代表朱中文、黄仁異,滁口国有林场代表陈琦、刘才训等四方代表到江楼楹山上现场查看后,确定了该山场四至界线和具体面积,面积为930.5亩,并形成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协议认定书明确了该山场山林权属为滁口国有林场所有。1990年资兴市政府将该山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证给滁口林场。1993年,清江乡丫和村委会、大远村委会对该山场提出争议,1993年12月3日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对江楼楹山场作出了处理决定,江楼楹山场山权林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清江乡丫和村、大远村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资兴市林业局存在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的问题说明。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调处江楼楹山场时,调处机构为资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且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资政法发〔1993〕10号)注明: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丫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李社山,委托代理人为李任山、朱忠文;被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大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黄义术,委托代理人为黄存全、朱宾心;第三人为资兴市滁口林场, 法定代表人为黄仁平,委托代理人为陈琦、刘才训。资兴市林业局并未参与当时对江楼楹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不存在强制丫和村当原告问题。
(二)、关于“资兴市林业局存在伪造文书将丫和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滁口林场”的问题说明。1993年在调处江楼楹山场权属纠纷时,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资政法发〔1993〕10号处理决定书,裁决为:江楼楹山场东以清溪江(原大溪江),南以为家坳,西以山东门口水田(即去下和卓洞小道),北以草巴垅河口为界,面积930.5亩,此四至范围内的山权林权归国家所有,由国营资兴市滁口林场经营管理。林业局不存在伪造文书情况。
小丫讨理, 江楼楹山场从58年划为国有归滁口国有林场管理近60年,这是个不争的历史事实,而你反映的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你向网络等渠道反映情况是你的权利,但请一定要遵照事实依据,而不要无中生有地去捏造“事实”,混淆读者视听,请不要借风造势,被人利用,对故意毁谤事实情况者,林业局保留法律追素权限。
3、一个网友的发言:《资兴市林业局你真的很“任性”》 1、楼主(编者注:指小丫讨理)提到那个村被强制当“原告”,你现在作为处理这个事情的责任部门,首先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管是你林业局还是人民政府,你都有义务首先对这个事情实事求是调查清楚的,你是政府职能部门,你拿着纳税人的钱你应当到档案室调查一下,而不是在此极力地想把这个事情盖住,把责任推给别人,纸是包不住火的。楼主提到那个村没有理由也确实没有提出申请,所以认为那个村是被“强奸”了,你林业局应当到档案馆查一下那个村有没有申请书就把所有问题解决了,而不是在这里瞎闹!到档案馆查一下那个村对此有没有申请书,多么简单的一个事情,你为何不做,在这里瞎闹,你真的很任性!
2、楼主并没有否认资政发〔1993〕10号决定书的客观存在,楼主只是认为这个决定书的程序是错误的,因为原告不存在,所以不管这个决定书裁定是否合理都是无效的——至始无效!打个比方说,你的老婆天天和你睡在一起,可是另外一个男人以你老婆的名义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然后拿着结婚证要睡你的老婆,结婚证是真实的,但是办理结婚证的程序是错误的——因为你老婆没去提出婚姻登记的申请,你的老婆该不该跟那个男人睡?你的老婆是你的还是他的?(注:这只是个比喻,请不要对号入座),另外我为此询问了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法院认为对这种情况处理机关应当主动撤销,几年前我们湖南也有类似的一个案件,因为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把原告和被告正好搞反了(注:这还只是搞反了,本帖强制当“原告”应该是更严重),判决书一出来网上吵的沸沸扬扬,最后法院主动对这个判决予以了撤销并重新审理!人民法院都不敢任性,你干嘛这么任性!
3、楼上有人提出"以资兴市人民政府文件下发,文号为:资政发〔1993〕10号,三方当事人对人民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律规定己生效。",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这个决定书因为程序是错误的,所以这个决定书不管裁定的是否有理都是无效的,与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关。就像前面所说,如果认定这个决定书是有效的,那么前面比喻的那个结婚证也是有效的,如果结婚证有效,那”你的老婆“是不是应该跟那个男人睡啊,我想这个道理应该大家都懂!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种程序上错误的处理(如:决定书和结婚证等)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4、有人提出”权界认定书“可否作为处理山林权属的法律依据,我认为只能作为边界的处理依据,不能作为整个山林权属的依据,具体理由是:大家知道我国农村的现状,很多情况是村里的村干部拿着章子,代表村里管理事务,对于一般性的事务是可以的,但是涉及到山林权属这种重大的事情是不能的,因为如果可以我相信我国农村很多土地都会被某些村干部卖掉,法律也明确规定要以”林业三定“时的为依据。因此法院不认定这种所谓的认定书(注:本帖提到的也是“界线”认定书),是根据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和我国山林权属登记历史发展而规定的。如果能够以一个简单的认定书改变整个山林的权属的话,必然会导致我国的山林权属问题的混乱,在农村生活过的人应当知道想要一个村干部签个字盖个章还是有很容易的。
5、楼上有人说:“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中注明: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丫和村委会,法制办是全市法律宣传和监督的机构,不可能会强制谁当原告,但山林纠纷调处必有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如果涉及到其他单位则为第三人,谁为原告被告并不影响处理结果。林业局并未参与当时对江楼楹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怎么也说不上是林业局强制那个村当原告。”对于这几句话,首先你的说明也证实了那个村确实被当了“原告”,说明楼主的发言是有根据的。其次你说必须有一方当原告,那是事实,但是你不能为了达到目的,强制别人当“原告”啊!你的这句话也正好说明有人可能有非法的目的——为了要有个决定书而强制别人当“原告”。第三你说“谁为原告被告并不影响处理结果”,这句话就有点任性了。因为法律规定,不管处理结果对与错,如果程序上错了把原告被告都搞错了那么就是无效的。你觉得“那个想要霸占你老婆的男人”拿着民政局的结婚证要“睡你老婆”的时候,如果那个人跟你说:“民政局的结婚证是真实的,管你老婆申请没有申请,她是那个男人的老婆。”我想你会跟他拼命。
6、从本帖的回复来看,有可能当时确实不是你林业局处理的,可能是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的,但是现在承担这个处理责任的是你林业局啊!从你回复来看,也确实是你林业局在进行处理,这一点你责无旁贷,依法对于这个问题你不能推脱,否则就是你不作为。前面提到的那个男人拿着结婚证要睡“你的老婆”,你到政府部门要处理这个问题,政府部门说:“这个我不管,因为有结婚证。”你会怎么想啊?不要东扯西扯了,还是多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吧,中央不是在组织你们学习“做事要实”吗,你们学习了没有?不要把广大网友当傻子!不要再任性了!
7、这个事情本来跟我无关,但是本帖再次触动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跟敏感的神经,我想也应该是本帖非常热的一个原因吧,我多写几句,是因为通过讨论本帖的这个问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及政府部门是一堂非常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于政府做出的这样明显错误的决定,政府部门是一个什么态度?这最能体现人民政府是否是一个敢于担当的人民政府,最能体现具体的执法办案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政治素养,但是资兴林业局的回复确实太让人失望了!!!
8、我的发言不一定正确,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也希望资兴市林业局及资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宝贵意见!!!希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能够对促进我们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
哈哈,有点意思了:资兴市林业局 连底裤都脱了! 1、看了“一个网友的发言”,我为楼主感到悲衷。资兴市林业局在回复中一句“任性”的话都没有讲,而是根据事实摆出了证据和道理。倒是楼主在夸夸其谈,列罗出123456点,说什么原告是假的、政府在瞎闹、原丫和村干部拿着章子乱盖,还郑郑有词要“睡别人的老婆”,当时的村干部、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都是睁眼瞎?有你这么不靠谱吗?这么多人这么多部门多次协商处理的结果,你说没用就没用?你说程序错误就程序错误了?村里签了字盖了章也不准数,出尔反尔,是不是没通过你呀,当时你还是小屁孩吧!你真的是“任性”得过头了吧!
2、楼主的发言可说是文化功底深厚,是律师、学者、辩者?确实值得“任性”的,但又不像,不够格,脑袋只会想着一些龌龊事的,打个比喻都让人感到反胃,你除了“睡别人的老婆”就不知道说点别的了吗?我怎么听说个别村民许诺省高院张某,为谋个人利益,争占国有林地,这些人真的没人管吗?有这么大的后台直接把原有证据资料都否认了,直接接管这块林地就是了,要政府何用?要村干部何用?要林业局何用?你一个人说了算了!(注:只是听说,如果不慎言中也请不要对号入座)。在储多事实和证据面前,楼主恐怕也只有说说程序错误、强制当原告这些说法来打打擦边球吧!或者想一些“睡别人老婆”的比喻来恶心人刺激别人吧!如果真不慎言中,我也只能默默伤悲,“高层”的楼主见解也可见一般;如果不是,楼主只是一般网友,那才是境界高深,你的“任性”还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3、对于本案件中“江楼楹”山场的权属,我觉得资兴市林业局有理有据,并已举出了具体的证据和资料,已说得很清楚了。但反映情况的村民却未摆出具体的证据,依据在哪里咯?空口无凭的,总说程序有问题,强制当“原告”,这些是占不住脚的,你一个普通村民或网友你当时参与了吗?程序和事实上怎么错误了,你比当时的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都懂?你“任性”到当地的政府和林业部门都不相信了,都是你说了算了,你不觉得“任性”得离谱了吗?醒醒吧!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楼主觉得以前的有问题可以把证据拿出来,向更上级部门反映,最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法院或有关权威部门判哪个裁决书和林权证无效不就解决了,每天在这里争来争去也争不出个什么结果来的。
4、我个人认为:市林业局和政府部门的人真的很冤,被别人指着要睡老婆了,还不敢发脾气,还要嘻皮笑脸的说“我们是单位,没有老婆”。还好真的是单位没有老婆,要不肯定会被楼主气得吐血。我认为发贴人应该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胡说八道,扰乱林区秩序与稳定,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纯属诬告。多年来,当地政府、林业部门以及丫和村和滁口林场,本着以和为贵的方针多次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周边关系,但个别村民多年来就对国有山场争论不休,借地势之便想据为己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依然我行我素,出尔反尔,甚至恶语毁谤,扭曲事实,破坏关系,究竟是何居心?请上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公平主持正义,还林区一个安静的生产工作环境。
个别村民许诺省高院张某?这个是什么节奏?有人捣鬼?
无风不起浪。这个事情我们听说了,也问了一些情况。建议转交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途径处理。双方如此争论不休,不是办法,无论哪方过错,只有权威的介入司法程序调查。一切都会清楚!
看到楼上“林农风语者”的发言,我真的很为我们家乡还有这么没有素质的“网络公关小组”而感到悲哀!难道就是这个素质???
1、楼上“林农风语者”的发言是否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我想大家一看就应该知道了,在此不想多说什么。
2、我看楼主的意思就是说对于这种明显的错误,资兴林业局也“任性”的不纠正、不处理怎么办?楼主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的实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楼上的为何要故意回避这个问题,在隐瞒什么,大家应当一看就知道了。
3、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我搜索发现当事人丫和村至今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发言,我想也许别人都是农民,对网络和法律这些东西懂不懂,请楼上的发言尊重广大农民兄弟,不要去犯众怒!
4、有人对这个问题提出来在网络上讨论,只要林业部门和滁口林场真的问心无愧,我想还是能说的清的,我想也是一件好事情,我认为应该鼓励楼主的这种行为。
5、楼主的意思概括起来就是林业局面对这种程序明显错误的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我好像记得以前有个法院把原被告搞错了,最后在网上公开后,迅速得到了纠正。楼主也讲了把决定撤销重新处理就是了,不管你有没有证据,实体上是否错误,首先要撤销,但是为什么资兴市林业局就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都做不了?楼上这么振振有词的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是处理这个案件的林业局工作人员吗?你们林业局就是凭推测办案的吗?
6、我想提醒下林业局,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究竟是谁在胡说八道!!!
查一下,不就知道了。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5日,我们三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获得了清江乡瑶族村永兴棚造林基地山场2415平方米林木采伐权。按照中标合同,我们必须在2013年6月25日开始6个月内砍伐完毕,因此我们多次电话基地站站长李明生,要求林业局派技术员现场指界,林业部门没有人来现场指界,最后得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李站长的回复是:“永兴棚河流两边以上的基地所造人工林可以全部砍伐,除人工林外全部都是原始森林和杂自生林,很容易分清,我会给林管站打招呼的”。
因为合同规定了时间,又得到了李站长的明确指示,我们于2013年7月开始砍伐林木,我们组织10多个劳力只用了14天就全部砍完了。在砍伐过程中林业部门没有任何人到现场拨交、指界、监督,我们砍伐后也没有人来验收。但是在砍伐过程中我们怀疑出材量严重不实,因此我们多次要求林业工作人员核实,他们也没来,但答复我们先砍伐完后再说。我们砍伐完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出材量与实际的出材量相差800多立方米(而实际通过林管站监交相差1000多立方),误差超过60%,因为这个误差违反了林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误差不能超过5%),我们在与林业局协调将近1年没有得到处理后,于2014年6月份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将近1年的审理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兴市林业局在将要面临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干预法院依法的审理结果,指示资兴市林业公安以我们越界砍伐82.4立方米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将我三人进行刑事立案。
我们三个农民用119万买了林业局的林木,也是按照林业局工作人员的安排砍伐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盗伐,上当受骗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真的搞不明白为什么我们三人反成了罪犯。经咨询律师,查阅法律法规,发现真正构成犯罪不是我们三人,而是林业局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林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类案件,全国依法判决的案例也非常多,根据那些判决,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林业局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为此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没有办法的情况,我们只能在网上公开举报了!
我们三人完全是按照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要求和指示办理的,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执行的,就因为我们到法院起诉了,我们就构成犯罪了?按照所谓的红线越界砍伐的事实确实存在,并且按照森林公安单方鉴定越界砍伐82.4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但是这个错误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是完全按照林业局的要求砍伐的,要有责任也是林业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例,像我们这种情况必须追究林业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我们三人是无辜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案件成立错误砍伐林木82.4立方米的严重后果确实存在,我们请求检察院立案调查,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特此请求:
1、恳请资兴市检察院依法查处林业局工作人员工作的渎职犯罪责任!
2、请求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处资兴市林业公安以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的问题。
实名举报人: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
举报人住址: 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
联系电话: 13975756622(何)
13517357262(黄)
13487534898(李).
“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刚才,在广场散步看到一块新树的文明市民宣传牌,写的是唐朝法官徐有功的名言。致各位网友、楼主、法人、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法官、检察官,资兴在乡人、在外人。与大家共勉!
(一)主要问题。贴吧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江楼楹”山场(面积930.5亩)的权属问题。
(二)回复情况。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以县人委会为主,由县委农村工作部、人民法院、林业局、滁口林场等五个单位联合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对全市119万余亩(包括“江楼楹”)土改未分和无人管理的山林进行了清理, “江楼楹”山场正是在那次清理中被划为国有归滁口林场经营管理。1958年滁口林场国有山林登记表中登记蒋楼楹(与江楼楹同指一块山场)山场,面积1000亩(其中油茶50亩),历史成份为土改未分。该山场一至由滁口林场经营管理至今。1989年11月7日经市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组代表陈良富、曹春跃、李跃华,清江乡政府代表黄特平,丫和村代表朱中文、黄仁異,滁口国有林场代表陈琦、刘才训等四方代表到江楼楹山上现场查看后,确定了该山场四至界线和具体面积,面积为930.5亩,并形成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协议认定书明确了该山场山林权属为滁口国有林场所有。1990年资兴市政府将该山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证给滁口林场。1993年,清江乡丫和村委会、大远村委会对该山场提出争议,1993年12月3日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对江楼楹山场作出了处理决定,江楼楹山场山权林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清江乡丫和村、大远村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以上是林业局的回复。个人认为权属问题己经明确,特别是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各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己产生效力。
旁观者清1234:怎么资兴市林业局的所谓“网络公共小组”就这水平?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资兴市林业局存在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的问题说明。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调处江楼楹山场时,调处机构为资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且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资政法发〔1993〕10号)注明: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丫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李社山,委托代理人为李任山、朱忠文;被申请人为资兴市清江乡大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黄义术,委托代理人为黄存全、朱宾心;(二)、关于“资兴市林业局存在伪造文书将丫和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滁口林场”的问题说明。1993年在调处江楼楹山场权属纠纷时,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资政法发〔1993〕10号处理决定书,裁决为:江楼楹山场东以清溪江(原大溪江),南以为家坳,西以山东门口水田(即去下和卓洞小道),北以草巴垅河口为界,面积930.5亩,此四至范围内的山权林权归国家所有,由国营资兴市滁口林场经营管理。林业局不存在伪造文书情况。 这是林业局的回复。以上是资兴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以政府文件下发,文号为资政法发〔1993〕10号,办案单位是资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楼主还说“资兴市林业局存在伪造文书将丫和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滁口林场”,网友评评,楼主是不是歪曲事实!说假话!
据我了解: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湖南省林地林木争议处理办理》规定了的,这是撤销人民政府错误(包括程序错误)处理决定书的法定途径。不妥之处请见谅!
既然资兴市林局不存在“居然强制清江乡丫和村当“原告”,然后伪造文书把该村的930.5亩土地划给了滁口林场”问题,就不存在“我被资兴市林业局“强奸”了!!”,就是楼主在歪曲事实,说假话,是污告、诽谤!在林业解释后,仍然继侵权的话,林业局应该依法捍卫自已的权益!依照法律“强奸”要依法处理,污告别人“强奸”同样要依法打击!这样才能还网舆情一片洁净、正义的天空。
楼上的怎么老把已经被网友批的一无是处的东西,复制过来啊?难道你们一直就是这样忽悠老百姓的?还是你们已经黔驴技穷了?还是想故意混淆视听?
亲,你别这么“任性”了好吗?
事实,说一百遍还是事实;谎言,说一千遍还是谎言!
法治社会。单位不能任性,要依法履职;个人也不可任性,要依法办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超越法律!只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合理反应诉求,依法解决问题才是正道。想靠说假话、歪曲事实来达到个人目的,此门路不通;想误导丫和村民、误导网民难隧你愿。因为丫和村民知道事实真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相信林业局的依法公正履职:广大网民也有明辩真伪、是非的能力!林业局不可“让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蒙羞”,楼主你也不能让资兴人蒙羞!!
有人已经教你了,好好学学吧!
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错可以依法自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有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如行政许可行为(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采用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此外,原行政行为即使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仍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015-08-11 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