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 务 院
2016年6月24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要求,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经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规定的内容,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防雷及接地工程作为建筑电气分部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9号)的要求实施监督。 三、关于防雷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由取得国家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各检测机构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防雷及接地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及接地工程进行检测。 四、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图意见”和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五、做好工作衔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积极承接整合相应事项,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各地气象部门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事项要继续做好许可审核,对事项整合后提出许可申请的,要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并将本地区事项整合前已受理尚未批准许可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项目、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尚未竣工验收许可工程项目、已受理尚未批准竣工验收许可工程项目,开列清单提供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两部门整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附件:防雷设计技术审查涉及的主要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气象局 2017年3月10日国务院和省建设厅文件是放开防雷检测市场,现在苏州建科院通过建设部门垄断防雷竣工检测市场,其他有资质单位检测报告质监站不认可。苏州建科院本身也不具有防雷检测资质,这样的垄断行为,对其他有资质的防雷检测公司严重的不公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更给广大建筑企业增加了负担。希望住建部门给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国家的改革放开市场,最后又被垄断了。国务院和省建设厅的文件是摆设还是因为部门利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我市从事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防雷检测活动,必须取得江苏省防雷检测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来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检测机构,应经江苏省气象或江苏省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并获准备案登记,方可开展防雷检测工作。我市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均可在我市开展防雷检测工作,因此苏州市有关防雷检测不存在垄断的问题。
真的是这样的吗?
这个问题很奇怪,说人家自己不具备防雷检测资质,又说人家垄断市场。
自己都没资质的,是如何垄断市场的,又为什么要垄断市场?
简单地理解,垄断市场的目的是为了钱,可这行业是需要资质的,自己没有资质又去垄断市场到底是为了啥?
请教下我们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在苏州竣工检测的项目,为什么质监站不承认我们的报告。这样的行为算垄断吗?为什么不承认我们的报告?
我们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资质,在苏州的检测项目,现在苏州质监站不认可,我想请问为什么不认可?
看便民服务员的回复,从事防雷检测,一要有资质,二要去当地备案。你们是不是没有在当地备案?
2018-4-3 0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