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路51号停车位被新区二手车市场销售员私自收取停车费并不提供发票。不给钱就拦车不让走,后报警协商给停车费但需要该人出具发票。该销售员说这是她租的车位,在他的车位上停一下就要收取10元的停车费,并且无法给出发票。后叫来警察也没用,强制收取了我十元停车费。警察也说该人不是第一次收取停车费。该人出租停车位的条款无法提供,资质不具备,发票无法提供,虽然有车位仅有使用权,不具有出租权(如需转租,也是需要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应)私家车主停车位不具有出租的资质与条件,该人收取停车,赚取佣金是违法的。但该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希望相关部门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单位、住宅等自建(配建)停车场及通道停车非行政审批工作,取消核准手续,产权单位按照苏府办[2006]8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内确定。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文件规定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发票问题请咨询税务局。高新区发改局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单位、住宅等自建(配建)停车场及通道停车非行政审批工作,取消核准手续,产权单位按照苏府办[2006]8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内确定。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文件规定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发票问题请咨询税务局。
高新区发改局
2017-11-25 13: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