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潭镇政府包庇村支书李双全。李双全未经过民主选举被石潭镇直接任命村支书!在2016年10月19日我村治安案件中,李双全将实情扭曲上报,我也曾多次找镇政府人员陈述事情起因经过,请求镇上出面解决,镇上人员听凭村支书之伪言将事件定性,不予理睬我,也不帮助解决事件,以致拖至今天也无人出面解决。这官官相护护得真是厉害,包得真是严实。这就是为人民服务!这件事让我明白为当官的服务、为有权有势的人服务才是石潭镇政府的宗旨。石潭镇政府秉着一切为官势人员服务才是事实!!!
国家提倡修水泥路不是禁止向村民收取修路费吗?我村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村支书为攒取民心组织修水泥路,后因为本组自愿出钱的人极少,演变成带头修路人员强行逼村民出钱。引起断路,堵车,打人事件,一直无人出面解决。我在此恳请相关领导帮忙解决此事!!!
石潭派出所周文祥,采取恐吓威胁、关押控制我的方式,逼我签不实供词,帮周运泉制造假伤,我被周运泉骑压在腰背上捂嘴掐脖呼吸困难被迫张嘴呼吸顺势咬了周运泉的捂我嘴掐我脖子的右手大拇指,也就破了点皮,在石潭医院就买了点药擦擦就没事了,周文祥逼我改成左手,法医鉴定周运泉的左手为陈旧伤,后来派出所将此假证呈至石潭法庭,帮周运泉判取误工费等费用。
周文祥在向县公安局报告时,将我扣押在警车内,两名警员看守,他去县公安局拿来份文件要我签字,周文祥拿来就要求我签“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我问这是什么意思,他不做任何解释然后说,你照我说的这样签字等下就可以马上回家,不然我就把你送拘留所关几天。威武之下我不明不白照做不误然后真的回家了,回家之后才知道,他们玩弄职权,剥夺我向县公安局陈述事实的机会!后来,我找到县公安局,想找局长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被拦住只能信访,相关人员说,他们会督促派出所来找我解决,时过一年有余,至今也没见人帮我解决。事发时,我们报案,派出所就两个月了还不给任何答复,我们再三请求结果,派出所说他们不会给出任何资料,没有结果。让我去上诉法院。难道派出所的案子全部不给解决,全是逼当事人去法院起诉吗?派出所包庇罪犯也太明显了,在你们职责范围之内的案件,你们正当解决,凭什么不处理???这就是公安局的作风???黑暗的石潭派出所!!!
石潭法庭乱收费,我去起诉时,一小小民事案件,健康权纠纷,法官算了算说400多,要我出500元,说不找零了,我看他们也着实辛苦,要调查证据等很是多事,便说好的。后因为法院偏判,我说我要继续向上面机构上仿,请求公正公平,法官在我拿判决书时说当时多收了我的钱,要退给我,一退退了450元,这就是法院的吃钱行为,总算明白为什么百姓都说法院不要进,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告不起状,法院吃完原告吃被告,石潭法院的收费明显是标准收费的几十倍,谁准许他们这么坑害百姓的???
我相信石潭法院绝对不只是对我一人超标准收费,不知贪了多少百姓的血汗钱,恳请上级领导明察!!!
在上石潭法庭时,我请求上交录音照片等证据被张法官拒收。之前我找庭长起诉时,庭长了解情况后对我说,“你的证据我们不一定会用。”也着实想方设法不用!!!后来张法官判案时,还酌情认定周运泉的误工费等一切不实费用,法院不是讲证据的地方吗?假证也能被法院采信,无证也能被法官凭私心酌情认定。我一应俱全的实证却被不采用,拒之千里!这就是法院的工作方式?!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的?!石潭法院的作为让人们明白,法律是被懂法律的人利用法律的威信镇压不懂法律之人的!是被懂法律的人肆意玩弄的!什么“法治社会”,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人情社会”、“关系社会”。有关系就是法律,谁有人情法律就偏向谁!!!
请求上级领导调查处理,以正不正之风!!!
关于“湘潭县石潭镇派出所不作为,法院不公正公平并胡乱收费”的回复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其其水果”发出的“湘潭县石潭镇派出所不作为,法院不公正公平并胡乱收费”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网友所述案件为原告(反诉被告)刘金锭与被告(反诉原告)周运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从立案、送达传票到开庭等整个一审诉讼环节,一审法院均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依法审理、判决。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金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中。
关于网友所述的证据被拒收等问题,因当事人均未请代理人,开庭前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同时所有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在内都必须以有效形式向法庭提交,否则难以达到证明目的。对于未曾质证的具体证据,法庭无法对其证明效力及采纳与否作出明确评价。
关于诉讼费问题,原告(反诉被告)刘金锭提出的赔偿标的为27 463.84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刘某应预缴诉费486.6元,因当时没有零钱,刘某就预缴诉讼费500元,承办法官告知刘金锭待判决书下达后,才能确定最终的具体诉讼费金额,到时候会第一时间退还当事人预缴的多余诉讼费。本案中,一审判决书最后确定原告(反诉被告)刘金锭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运泉4640.32元,被告(反诉原告)周运泉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金锭4636.90元。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刘金锭应承担诉讼费40元,周运泉应承担诉讼费10元。法庭当即退还刘金锭预缴500元诉费中的450元。
如发现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
2017-12-13 16:1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