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泰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展初期,逐步受到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其个属性是私募。私募有三个内涵: ,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美国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人。投资者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初投资者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标准作出调整:投资者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者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规模在500万以上。第二,私募是指基金的发行不能借助传媒。主要通过私人关系、券商、投资银行或投资咨询公司介绍筹集资金。第三,由于投资者具有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政府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二个属性是股权投资。私募来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股权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包括并购融资等形式。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括创业投资的范畴。国内谈论得比较多的“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泰邦金融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深圳。涉足于企业工商、金融牌照服务、私募中后台操作等业务。公司拥有专业的会计师,律师、金融顾问团队,以专业知识与优秀服务品质及速 度,为企业扩展及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及解决方案。
我司专业服务私募基金公司,有以下内容:1、代发私募基金首支产品(私募保壳);2、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专业辅导协助;3、私募基优秀照收购、转让;4、私募法人及风控等高管业务;5、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私募商业计划书;6、私募公司异常解除;7、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8、私募管理人产品通道;9、香港9号牌照申请与转让等私募外包服务。1另转让银行牌照,2公募基优秀照转让,3基金销售牌照转让,4基金销售牌照申请,5港珠澳车牌代办
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托管业务分类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其他托管产品。
(二)按经济关系划分,包括: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
《指引》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
(一)资产保管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二)账户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金杜研究院认为,《征求意见稿》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从“白名单”制度转换为“正面引导+负面清单”机制。一方面,不再限制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仍以“审慎、稳健、安全”为投资大原则。这一改动,对正处于募资寒冬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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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专业服务私募基金公司,有以下内容:1、代发私募基金首支产品(私募保壳);2、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专业辅导协助;3、私募基优秀照收购、转让;4、私募法人及风控等高管业务;5、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私募商业计划书;6、私募公司异常解除;7、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8、私募管理人产品通道;9、香港9号牌照申请与转让等私募外包服务。1另转让银行牌照,2公募基优秀照转让,3基金销售牌照转让,4基金销售牌照申请,5港珠澳车牌代办
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指引》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
(二)安全保管资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
(四)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指引》第十五条提到: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十项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的职责。
《指引》提出,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指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托管人应承担的职责,也明确了托管业务所不包含的职责,这对于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指引》提出,托管银行应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控制措施,针对托管产品准入、合同签署、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运营操作等各个环节,加强风险排查、风险管控和检查稽核。
中国银行业协会称,《指引》顺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产管理行业改革趋势,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托管行业自律规范制度,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五)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
(六)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指引》第十五条提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