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远大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感谢远大企业部门一如既往为我们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为我们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近日,一封感谢信来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这家以船舶建造为主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顺利收到留抵退税款,解决了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
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我国之前采取不予退还留抵税额,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的做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借力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数据互通、流程简化等优势,高效、扎实推进留抵退税工作,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顺利完成首批留抵退税任务,发放超过20亿元的留抵退税“大礼包”。
流程优化 退税跑出“加速度”
半个小时内完成退税申请,1个工作日内传递终审的退税文书信息至人民银行,10分钟退税款从银行划转到公司账户。提起近日办理的留抵退税业务,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肖俊不禁点赞这高效的办税体验。
作为一家手机制造商,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手机所需的原材料约70%需要从海外进口,为了保证手机生产进度,企业会根据产品规划提前采购原材料,因此会出现留抵税额规模较大的情况。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出台后,公司着手办理退税申请。“遇上机构改革,本来还在担心业务办理会受到影响,没想到税务部门不仅主动上门提供细致辅导,办理的速度也更快。才两三天,我们就收到了2074万元的留抵税款。”肖俊竖起了大拇指。
为加速留抵退税的办理,广东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退税办理各环节时限,退税速度大大加快。除了进一步提高退税效率,广东省税务局编写了《广东省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指引》,从退税金额计算、退税办理流程、后续管理等方面具体明确业务要求,为全省的退税工作提供清晰指导。
主动辅导 问需问计“送礼包”
盛夏午后,雨过天晴。中兴通讯(河源)有限公司迎来了一群“税务蓝”。河源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来到企业,送上减税政策“大礼包”。
中兴通讯(河源)有限公司是中兴通讯国内一的集研发、生产、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产业化基地。该企业由于投产以后陆续结转不动产与固定资产,同时大量采购生产需要的原材料,截止2018年6月底仍有1247万元留抵税额未抵扣完。
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以后,主管税务机关时间为该企业送上了减税政策“大礼包”,面对面开展宣传辅导,帮助其准确理解政策,及早做好政策实施准备。在税企双方的密切配合下,退还留抵税额政策迅速得到落实,该企业在7月底收到了1247万元的退还税款。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精准了解纳税人办税需求,解决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难点”等问题,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正在开展纳税人需求专项调查,望广大纳税人踊跃参与。
在2017年11月30日-12月9日期间,您只需通过手机扫描需求调查二维码自行填写调查问卷,即可说出您的办税需求,道出您的心声。
我们将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理念,认真研究您的合理需求、意见和建议,完善税务工作,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然而许多资金短缺的创业团队,如果聘请专职会计的话,需要投入较大人员成本,需要考虑会计人员的五险一金、婚假、产假等问题,而且一旦专职会计因为这些原因请假,还可能会造成财务工作中断。
咨询 | 货款没收到,需要缴税吗?
东莞远大企业 1月27日
过年啦~~~
年底了,很多纳税人在忙着催账、收账,虽然合同约定,对方公司早早就该付款了,可是对方一拖再拖,货款时有收不到的情况。这时,纳税人是不是就不用缴税了呢?
纳税人狐狸尼克正在为这个问题犯愁。这天,他来到动物城税务局,向税务干部兔子朱迪咨询。
尼克
朱迪,我们公司年初与动物城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一批旅游纪念品给他们,货物已经发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但是动物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没有支付货款。我们公司就将这笔销售挂在发出商品科目,没有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做对吗?
这样是不对的哦!你们合同约定2017年6月1日收款,虽然你公司还未收到货款,但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该在2017年7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凡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就应该在2017年度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朱迪
政策依据:增值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意事项
1.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