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320582 1908140780
我在张家港市区沙洲西路左侧非机动车道靠右骑电瓶车,警察说我违规,罚20,我认罚。但是我回去后仔细看,发现处罚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但是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事实是当事人(就是我)是在非机动车道内并不是在机动车道内,不适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这分明是胡乱开罚单。
我当时因为不清楚规定,拍有照片和视频证据,请问这个罚单是否违规。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受理,待部门有反馈结果,我们将跟帖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交警大队核实,现答复如下:求助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且上述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而非求助人理解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民警系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乱开罚单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支持!
2017-8-4 19: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