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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交警不作为,致冤案无果

2018-7-16 7:30:02发布148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申请人:戴贤斯,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学历:大专;身份证号码:43283119780708****;联系电话:1527357****,1527357****。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熊耳村,甲上组,当事人何喜妹之子戴贤斯,对司法鉴定不服,交警划分责任不服。
申请人不服资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81行初211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17)湘10行终74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7]湘行申803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上诉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郴检民(行)监[2018]43100000014号,决定本案中止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0103行初43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01行终659号,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周财元(安仁县清溪镇永乐村洲上组人)驾驶湘l9468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安仁县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行驶到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枫树村街上路段时,将推自行车的原告母亲何喜妹撞伤,经抢救,原告母亲何喜妹于当日12时许死亡。
2.安仁县交警刘外珠指导员没有到道路现场,是别人代签他的名字,笔迹都不是他本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表人员:刘外珠记录,程序违法,弄虚作假。曹永新说:“所以我们也是秉着认着负责的态度,如果是推的话,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就可能多一点,你当时如果好点和他协商一下,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说骑推,模糊一点,我说的算,不管到哪里,复印一张就行,复印后同等责任。”(录音为证)制造冤案。
3.原告认为,事发后,原告母亲何喜妹是推行自行车,而不是骑行,目击者证实。是十字路口划成t字路口,有路牌划成无路牌,肇事司机严重超载未核实等质疑,被告未按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调查”指令作任何调查,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样结果的认定,一字不漏、一字不改地照搬。同时,两份事故认定书的承办交警是同样的两名交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证人周年即、戴爱国目击者的证人证词看见是“推自行车”,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骑自行车”,本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理。现申请长沙市中院开庭,要求申请长沙市中院周永法官回避,但申请重新鉴定也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单独开庭无陪审员、书记员换审判庭,不开电脑单独审理,所有证据都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录音4分30秒开始
曹永新:你叫戴什么?
我:戴贤斯。
曹永新:你对我们处理的这件事,时间上总是有疑问是吧?你说,你不是有很多话要说吗?
戴贤斯老婆:你当时第一份报告不是说骑着自行车吗?
我:总要看着结果再说是吧?
曹永新:你是不是说我们速度太慢了?你既然说了,我就跟你说一下。
曹永新:你这个事情,实际上作为我们来说,我们也是秉着认真、负责的。虽然第一次,开始就做了鉴定,我们也很慎重,至于鉴定定什么责任,如果是推行的话,那么说有可能负刑事责任。这个东西嘛,因为你们经常说,所以我们很慎重,如果你们不说,不闹,不吵,不怎么样,那么说我们也不会做个这样的鉴定。你们总是闹,我们也怕。说直话,所以我们也是秉着认真负责,到底是骑还是推,如果是推的话,就要负刑事责任,要求那可能就要高点。你当时如果好点和他们协商一下,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不说骑推,反正就是模糊点,我说的算,我就是法,也可以弄的我总是给你处理。
戴贤斯老婆:现在就是他不和我谈钱。
我:是他不和我谈。
曹永新:按我的意思,第一次研究的时侯,定到对方责任大,已经是这样的情况,结论做出后。第二次研究,你妈妈的主要责任车子的次要责任。从人道主意,和谐出发,最后的决定权我的手上。我说主要责任我可以定,你说的好,同等责任。到吃锁,别人的主要责任你的次要责任这样不行,你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你惊动哪里还是安仁处理。
交警刘外珠没有到现场,现场道路责任书他也签名签字(签名都不是本人,别人代签)事故道路现场人员当时张敏峰、李志鹏到现场,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蒙有清没有到道路现场也签字,杨昌盛没有鉴定资质,故意弄虚作假,知法犯法,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请求媒体公布。
蒙有清没有到道路现场也签字,蒙有清本人电话号码:18711128882。
蒙有清电话录音说:“安排几个人一起搞的,具体是我负责,有什么疑问吗?事故现场我没来,事故现场是交警在搞,通过交警资料,我们不一定到你们事故现场,当时我没有到事故现场,我本人当时发生事故没来,我没有看到事故现场,我们是根据交警现场勘察资料,交警传资料来鉴定,现场图片、材料,我们现场去不了,本地去不了。有疑问,对结果不满,有2个工作人员叫木易容、阳光正。(本人反映情况:名字都不感说真名,姓名都错误,交警有领导告诉杨昌盛,有个我记不清了,难道不弄虚做假。)骑行结合,单车是用骑,主要是划分责任,你的单车是骑的,骑行与推行一样,‘没有什么难’”,有电话录音为证。
请求领导关注,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办案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了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相信维权,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到处信访申反映,历经多年,仍无法最终解决问题,百般无奈之下,特向神圣的媒体提出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恳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还死者公道!
此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2日10时00分左右,当事人周财元驾驶湘l9468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安仁县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方向,当行驶至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枫树村街上路段时,恰遇当事人何喜妹骑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经过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喜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戴贤斯,男,身份证号:4328311978****1254,住址: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黄泥村人,“8·12”交通事故中死者何喜妹之子。
二、公安交警积极认真履职、积极作为:
1、现场勘查及时、细致。值班民警于2016年8月12日10时14分接到报警,10分钟后赶到了现场。询问伤者情况、查证车辆驾驶人、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记载勘验笔录、走访目击证人。现场处置及时客观、细致。
2、调查取证
①调取货单:从货车驾驶室里提取一张当日当车的运货单,原始的电脑打印件。
②对货车驾驶人及时进行询问调查,事发当日上午12时50分至14时05分对当事人周财元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详细的笔录。
③调查目击证人。2016年8月17日对李中梅、周年即两个目击证人作调查笔录。
④车辆装载情况调查。2016年8月16日对料场过磅人员李中华对货车装载情况作专项调查。
3、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有关专业性问题作出鉴定
①何喜妹的死亡原因鉴定。
②车辆碰撞状态鉴定。
③车辆碰前瞬时速度鉴定。
④自行车运行方式鉴定。
4、事故责任认定:
2016年9月27日,安仁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周财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做到及时有效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何喜妹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周财元、何喜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6〕
2018-04-29 08: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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