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请问以上禁止性行为在常熟都是那些单位负责查处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不为民滚蛋”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对违反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如在建成区外发生的相关情形,根据常政办发(2016)52号文件规定,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处理。涉及不同主管部门查处的,可由举报人或报告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日期和具体指向的信息向具体事项主管部门了解处理结果。因您未提供具体要反映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核实,如有需要可至梅李镇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感谢您的关注。
支持楼主从严管理物业
怎么看成了禁止性行为
“不为民滚蛋”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对违反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如在建成区外发生的相关情形,根据常政办发(2016)52号文件规定,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处理。涉及不同主管部门查处的,可由举报人或报告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日期和具体指向的信息向具体事项主管部门了解处理结果。因您未提供具体要反映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核实,如有需要可至梅李镇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感谢您的关注。
2018-7-23 1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