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日行动”开始,要求全省生猪屠宰企业信息核实(2)
2024-5-22 3:06:0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二)生猪屠宰企业资格确认(7月15日前)
7月15前,按照 谁审批、谁确认 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对经电子档案信息核实的生猪屠宰企业资格进行确认。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市(州)人民政府确认的企业名单及确认文件,以及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电子扫描及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汇总后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其他畜禽屠宰企业信息核实(7月15日 10月25日)
10月1日前,完成具有定点屠宰证书(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除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备案企业管理模块 中建立电子档案,并完成信息电子档案信息核实、确认工作。10月25日前,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确认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名单和确认文件,并附定点屠宰证书(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除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电子扫描及复印件)汇总报送我厅。我厅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四)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确定
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最终核定的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情况,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23号)要求,完成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周报、月报样本企业遴选和推荐工作,分别于7月1日前、11月1日前将生猪屠宰样本企业推荐表和其他畜禽屠宰样本企业推荐表报送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魏贤光
电 话(传真):(028)85562031
电子邮箱:920621718@qq.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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