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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计划生育政策

2024-5-21 21:59:0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妹妹和妹夫均为中国公民,妹妹为江苏苏州户籍,妹夫为山东烟台户籍,二人在国内登记结婚。现二人已在美国诞下第一胎(单胎女孩),根据美国宪法,婴儿获得美国国籍。
现咨询:
二人回国后,打算在国内孕育并诞下二胎、三胎。
请问:
1、是否符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2、如果符合:如何办理后续二胎、三胎生育手续?
3、如果不符合:按照什么标准罚款?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1、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www.jswst.gov.cn/jsswshjhsywyh/ywgl/jcjs/zcwj/2016/03/26911909223080.html)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苏州市对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妇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如你夫妻是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可到男或女方户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提供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婚育情况承诺书;流动人口还须提供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如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则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苏州各区、县级市卫计行政部门咨询电话如下:姑苏区:68727915、吴中区:65850925、相城区:85182801、高新区:68750862、工业园区:66680912、吴江:63160536、张家港:58122073、昆山:57735810、太仓:53719247、常熟:52881387。有关再生育的其他相关内容,您还可参阅《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至二十六条。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因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认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不符合政策生育夫妇的户籍地或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您直接向他们咨询,电话如上,谢谢!
2017-9-6 1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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