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协议离婚后的析产去名一定双方到场吗

2024-5-21 20:44:2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br>
09年协议离婚相城两套房产归男方,协议内作了明确说明。其中一套因无贷款,2010年房产证已去了女方名字,当时由男方一方凭协议前来顺利办理完成。另一套因贷款今年才全部结清才来办理去名,现所有资料齐全,税务免税证明都已出,办理去名时要求一定要双到场,现在时间久远,女方也不在当地,也联系不到,请问双方到场是必须要的程序吗?是不是不到就永远办不了了?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因此办理离婚转移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场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离婚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协议书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测绘资料: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非成套房的提供宗地图、房产分丘图)等材料。若本人无法到场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相城区国土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2017-9-8 12:41:39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