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岳塘区法院保护老赖违反法律规定不立案
举报人陶福本是在长沙红星水果市场做水果批发的经营户,从2011年开始,张军跟朱光葵成立的湖南时代金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湖南金阳城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举报人等412个经营户陆续集资85多万元(412户每户85万元,共计有3亿多元,而且还用举报人等412个经营户已经付清全款的门面土地在建设银行湘潭市湘纺支行授信贷款1.8亿元,而且还要举报人412个股东的金阳农业公司做连带担保),承诺按照成本价向412个所谓的股东提供一个水果批发市场的门面,但是最终却我们的门面达到7500元每平方米,远远超过湘潭岳塘区不临街的房价。不但如此,张军多次承诺为举报人办理产权证(承诺在2015年3月10日、6月、8月、10月、12月、2016年3月15日办理产权证),而又多次失信多次说假话,从来不兑现承诺。最近举报人于8月13日到湘潭市仲裁委起诉要求金阳城公司协理产权证,到岳塘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岳塘区法院一再拖延不办理财产保全手续,理由是金阳水果市场还在经营、人数众多要求组织开发商跟举报人协商,但是举报人没有等到协商调解,反而是岳塘区法院可能走漏风声,张军的公司直接在岳塘区法院起诉举报人退租另外两间铺面,并且在仲裁委又提出反诉。岳塘区法院的这种做法不知是否合法或者合理??
可是,同一个《租赁合同》纠纷,张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举报人9月23日和9月27日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为提供的铺面不合格要求赔偿违约金,湘潭岳塘区法院确以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为理由不给立案。举报人经过百度查阅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岳塘区法院违法不立案,又不接收材料、也不告知补正材料、更不出具裁定书是不是违法,要示要接受处分??湘潭岳塘区法院是不是只保护张军公司一家的法院?是不是要平等保护各方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这个情况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依法维权。
岳塘区法院不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违规下终本执行裁定,让有执行能力却无诚信的华彩置业杨荣波逍遥自在,任意挥霍法律的尊严!恳请有关领导及巡视组重视!!
红星人欢迎正当竞争、反对下三烂黑搞
陶福是红星水果市场的经营户,被张军跟邹玉春用不正当手段挖走,结果到了湘潭金阳交了100把万元,落了个如此下场,在金阳的红星水果兄弟们你们醒一醒吧,快点回来红星,红星才是你们的家,张军自己赚了铺面的钱不会管你们死活的。
另外,我们并好意提醒张军先生:你私下送300万元现金给我们的水果龙头《绿叶水果公司》唐其先生、还专门建了一栋门面、单独割20亩土地给绿叶公司,想挖我们红星的墙脚,想搞死搞垮红星水果市场,这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要坐牢的,张大老板先生!!!你如果真的有本事、光明磊落、有号召力、能够给投靠你的兄弟们赚钱比在红星多,我们就算垮了、输了也会心服口服!
不讲了,时间会证明一切!!请您好自为之、输赢都堂堂正正、问心无愧!!
2016-09-29 13: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