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这个养猪户被罚5万,还要拆除猪场……
2024-5-21 8:42: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化环罚字〔2019〕32号
当事人:刘付秀丽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石岭村委会上垌村2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付秀丽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经调查核实,刘付秀丽经营的养殖场位于化州市中垌镇石岭村委会上垌村(东经110度26分24秒,北纬21度48分10秒)从事生猪养殖业,南面的猪舍旁边就是居民,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化府通(2017) 7号文]三区划定方案,该场位于化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建有3幢猪舍,建筑面积共约750平方米,存栏肉猪约90头、母猪约11头、小猪约44头。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手续。2019年4月26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化环责改[2019]19号),责令你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停止生猪养殖,自行清栏关闭。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刘付秀丽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复查,仍养殖仔猪11头,小猪3头。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2019年8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化环听告字[2019]3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你逾期不申请听证、不作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报化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以上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省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仙分社
户名:化州市财政局
账号:912718001203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九楼906室)。
联系人:陈生。联系电话:7373131。
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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