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居住的公房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多次请求巴城镇政府进行修缮,房屋是控告人所在单位正仪服装厂安排的福利房,工厂属于集体性质,解体前未对厂内职工的住房进行房改,后来房屋由昆山市巴城镇政府接管。这三年来,巴城镇政府不但没有解决控告人的请求,反而于2018年7月18日,对控告人的住房(昆山市巴城镇正仪上塘街161-19号)在没有得到安置的情况下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逼迫控告人搬离住所,理由是房屋认定为危房。既然是危房,那政府更有责任和义务对控告人的房屋进行安置,在你们接管正仪服装厂资产的同时,对原厂职工遗留的住房问题就负有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解决。为了逃避责任,及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控告人多种渠道的控诉下,巴城镇政府作出了不知体面的答复。先是伪装,把自己装成了慈善机构,以危房为借口,又拿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说是为了控告人的生命安全考虑才采取断水断电的,并且在天气恶劣的时候还安排其客房居住,让人觉得这些做法不是出于政府的责任,更像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慈善行为,但是也掩盖不了其虚伪的本质;然后是嫁祸,把责任推卸到控告人子女的身上,说是“多次上门做控告人及其子女的工作,但效果均不佳”,又考虑“其子女有商品住房的实际情况”断水断电的,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控告人可以到法院告他,那政府的不作为和违法,又怎么解决?接下来又是恐吓,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对控告人说“不要做出头鸟”!随后又是诽谤,在信访回复中称控告人的住房不属于控告人原单位的(正仪服装厂),属于外借住房,并且“当时为解决职工住宿问题,借给职工居住,从未收取过房租”,谎言连篇。在控告人揭穿其谎言的证据下,巴城镇政府又开始抵赖了,行政答辩称“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理由是“本案中原告诉请中所述的断水断电的行为并非答辩人作出,原告提供的证据《通知函》中亦无答辩人盖章认可”,那张《通知函》上有“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办事处”、“昆山市巴城镇建设管理所”、“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街道并蒂莲社区”这三个公章,没有“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照此理推断,那最终应以断水断电的水电工为被告了?如此推卸责任,作为一个地方政府还有什么公信可言!最后就是谎报了,向市信访办称“根据相关标准规定,对住户给予补偿”、并且 “其表示认可”,除了对控告人住房断水断电,以及那句“不要做出头鸟”的话外,你们还有什么措施和补偿得到了控告人的认可?接下来,不知其责任人又有何举措?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巴城镇答复如下:经了解,我镇相关部门(并蒂莲社区、巴城镇建管所、巴城镇资产经营公司、正仪古保办)已对原服装厂宿舍楼职工居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各方求证核实,当时厂方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将当时厂里的宿舍楼暂借给职工作为宿舍居住,故诉求人反映的房屋不属于安排的福利房,现该房屋已鉴定为d级危房,按危房处置办法,对该房屋进行停电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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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6 1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