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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报废车回购

2024-5-19 23:53:1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无资质公司成定点报废企业
商务部出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凡报废车辆必须进入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国家规定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至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至2家。全国目前有500多家经过商务部门认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我省除西安有两家外,其余地市每地只有一家。
韩城市城东有一家源泉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公司同时挂着韩城市黄标车定点报废企业的牌子。不过,据华商报记者了解,该公司并没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资质。
6月22日,华商报记者来到该回收公司,公司里停放着一些等拆解的汽车,还有已经拆解后的汽车残品,公司办公室也悬挂着工商营业执照。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之前回收了上百台汽车,最近已经停止回收工作,等韩城市报废“黄标车”补贴政策出来之后再继续。
据知情人士透露,“黄标车”补贴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源泉公司停止收车的真正原因是没有资质,韩城市商务局近期一直在寻求陕西省商务厅的认可。
源泉公司总经理张某告诉华商报记者:“2015年4月,我们通过韩城市招商引资进入,一切手续都是韩城市商务局在办理,目前公司有一两百台报废车,都是市政府送过来的。这件事我也很头疼,近期韩城市商务局要前往西安,就这个问题同省商务厅进行协商。”
2015年11月17日,在未获得省商务厅认证的报废车回收资质情况下,韩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宣称韩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的工作由源泉公司承担。同年11月30日,韩城市创建办在关于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中,指出韩城市商务局在源泉报废汽车拆解公司拆解资质上衔接不到位,以至于省厅仍未批复,拆解工作进展缓慢。
6月23日,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商务厅了解到,韩城市源泉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是一个特殊情况,还在研究中,目前没有结论。但商务厅表示:至今并没有给这家公司批准颁发《资格认定书》,也就是说该公司尚不具备回收报废车的资质,没有资质就不允许从事报废车的回收和拆解业务。
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韩城市商务局,对方均不愿对此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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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  部 商务  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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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特殊标准,请查询当地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 [1997]4562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  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  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  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  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  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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