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00年12月退伍的士兵,2001年11月安排工作,按照国家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请问我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是视同缴费年限吗?需要我自己再补交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吗?
请桑植县社保局解答一哈。我们也是退伍士兵,也有相同的疑问啊。
这确实是个问题,关系到以后的养老保险和工龄的计算问题。希望社保局正面答复。
我是今年元月正式进编上班的,去年待安置期间8个月的社保至今无着落,问相关部门,回复是他们向上级反映了也没有答复,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请相关部门及领导重视。
2015-12-01 13: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