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建局的答复,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第三届与第四届,只到第二届,而第二届任期到2010年结束,根据住建局提供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们小区应该沿用第二届任期内签下的最后一份物业合同,但现在我们小区沿用的物业合同竟然是2013年签署的!这份合同很明确的就是一份“不合法”的文件,现在住建局已明确答复“确有其事“!(如附件一),但令人不解的是住建局既然已经查核确定该合同是不合法的,为何还要业主走司法诉讼解决呢?只有无法明确而形成争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寻求司法判定!这也是为何我们业主要求住建局应该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如附件二)将此不合法的物业合同直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但现在住建局可谓形同摆设或可说是在玩忽职守!因此请寒山问钟对于此件已经查核明确的弊案转交住建局更上一层的监督单位处理,以免流于空转虚耗而被不了了之。
附件一
附件二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建局答复如下:通过向紫藤社区调查了解,李园新村(天生赢家)小区业委会部分成员存在未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与昆山福娃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该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局相关职能中无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力,建议市民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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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紫藤社区调查了解,李园新村(天生赢家)小区业委会部分成员存在未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什么不直接向物主了解?
2018-1-18 18: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