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按照原停车地点,找车数小时无果,为排除被人偷盗及拖车,先致电城中派出所咨询,其建议拨打振华停车场电话咨询,如无拖车记录再行报案丢失,然后拨打振华停车场电话,告知于26日(周六)上午10点拍照为苏em699j的汽车已被脱离,一天的时间内车主未收到任何脱车告知,交警此举与贼有何区别?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可以将该机动车脱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两个问题,1,拖车的标准是什么???
2、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你们做到了没有!!!千万别解释说放了纸片在地上,你们这是在制造垃圾,增加环卫工人的负担,车主根本不可能看得到,就好像你裤裆子里手机本人顺走了,人小偷也拿张纸贴在事发地点,你们能找得到自个手机?不要做无谓的狡辩
作为车主,因为误以为是汽车被偷盗的缘故,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周日上午来寻车,就因为交警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做到告知义务!!!
作为纳公民,违停罚款,认!
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现在本人借寒山闻钟的平台讨要说法!!!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查,红峰路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禁止违法停车。同时设有违法停车拖移的指示标志。 市民的车辆停在红峰路路边,未停放在停车位内,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被我局玉山交警中队清障车拖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我局玉山交警中队拖车组在拖车时已将书面通知书贴于车辆停放点,提醒车主至何时何地处理。
2017-8-27 10:59:24